
【经】 arranged total loss
bargain on; decide through consultation
【经】 agreed upon
【法】 compromised total loss; total loss
商定全损(Agreed Total Loss)是保险领域的专业术语,指保险标的物在遭受损失后,虽然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物理状态,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将其视为全损进行赔偿的处理方式。该概念常见于海上保险和财产保险领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协商性质
保险双方需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损失状态,通常发生在修复成本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时。例如船舶触礁后,维修费用可能超过船舶市值,此时双方可协议按全损理赔。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标的的损失价值可由双方约定,该条款为商定全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际操作中需符合《海商法》第246条关于推定全损的规定。
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商定全损强调当事人合意,而推定全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自动认定。前者更具灵活性,后者则受法定条件限制。
理赔流程
包括损失评估、协商会议、签署全损协议、标的物残值处理四个阶段。保险人支付保额后,通常获得标的物残余部分所有权。
权威参考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实务》、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商定全损”是保险领域中的术语,通常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后,将受损标的(如车辆)视为全损进行赔付的情形。以下是详细解释:
商定全损属于推定全损的一种处理方式,即当标的物(如车辆)的修复成本接近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放弃修复并直接按全损赔偿。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流程或法律依据,可参考《保险法》或咨询专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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