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ranged total loss
bargain on; decide through consultation
【經】 agreed upon
【法】 compromised total loss; total loss
商定全損(Agreed Total Loss)是保險領域的專業術語,指保險标的物在遭受損失後,雖然未達到實際全損的物理狀态,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經過協商達成一緻,将其視為全損進行賠償的處理方式。該概念常見于海上保險和財産保險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協商性質
保險雙方需通過書面協議确定損失狀态,通常發生在修複成本超過标的物實際價值時。例如船舶觸礁後,維修費用可能超過船舶市值,此時雙方可協議按全損理賠。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保險标的的損失價值可由雙方約定,該條款為商定全損提供了法理基礎。實際操作中需符合《海商法》第246條關于推定全損的規定。
與推定全損的區别
商定全損強調當事人合意,而推定全損是基于法律規定的自動認定。前者更具靈活性,後者則受法定條件限制。
理賠流程
包括損失評估、協商會議、籤署全損協議、标的物殘值處理四個階段。保險人支付保額後,通常獲得标的物殘餘部分所有權。
權威參考來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産保險實務》、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商定全損”是保險領域中的術語,通常指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協商後,将受損标的(如車輛)視為全損進行賠付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商定全損屬于推定全損的一種處理方式,即當标的物(如車輛)的修複成本接近或超過其實際價值時,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通過協商達成一緻,放棄修複并直接按全損賠償。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流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保險法》或咨詢專業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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