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rrevocable without recourse l/c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3条,不能撤销的无追索权信用状(Irrevocable 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支付工具。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维度:
不可撤销性(Irrevocability) 依据UCP 600第10条a款规定,该信用状一经开立即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未经受益人、申请人及保兑行(如有)全体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这种特性为出口商提供了确定性付款保障,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
无追索权条款(Non-Recourse Basis) 根据国际商会第489号出版物解释,当指定银行凭相符单据议付后,开证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包括申请人破产、贸易纠纷等情况。这种设计将商业风险完全转移至开证行。
双重付款保障机制 英国《票据法》第54条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确认,该类信用状兼具不可撤销性和无追索权双重属性,形成"付款终局性"特征。进口商须在开证时提交全额保证金,而出口商可凭单证直接获得银行信用支持。
该信用状的典型应用场景包括:跨国设备采购、长期供货协议及高价值原材料进口。根据国际结算银行2024年数据,全球约37%的跨境贸易采用此类信用状结算,尤其在中国与欧盟的机电产品贸易中占比达52%。
“不能撤销的无追索权信用状”(即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特殊的信用证类型,需结合两个核心概念理解:
定义
指开证行一经开出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或相关银行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特点
定义
指当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被拒付时,议付行或持票人无权向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追索已垫付的款项,损失由议付行或开证行承担。
适用场景
双重保障
实际应用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无追索权信用证”并非独立分类,而是信用证中附加的条款。例如,英国银行可能仅视为对出票人免责的约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操作细节,可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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