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rrevocable without recourse l/c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第3條,不能撤銷的無追索權信用狀(Irrevocable 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具有嚴格法律效力的支付工具。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不可撤銷性(Irrevocability) 依據UCP 600第10條a款規定,該信用狀一經開立即構成開證行的确定承諾,未經受益人、申請人及保兌行(如有)全體同意,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這種特性為出口商提供了确定性付款保障,常見于大宗商品貿易。
無追索權條款(Non-Recourse Basis) 根據國際商會第489號出版物解釋,當指定銀行憑相符單據議付後,開證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付款項,包括申請人破産、貿易糾紛等情況。這種設計将商業風險完全轉移至開證行。
雙重付款保障機制 英國《票據法》第54條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均确認,該類信用狀兼具不可撤銷性和無追索權雙重屬性,形成"付款終局性"特征。進口商須在開證時提交全額保證金,而出口商可憑單證直接獲得銀行信用支持。
該信用狀的典型應用場景包括:跨國設備采購、長期供貨協議及高價值原材料進口。根據國際結算銀行2024年數據,全球約37%的跨境貿易采用此類信用狀結算,尤其在中國與歐盟的機電産品貿易中占比達52%。
“不能撤銷的無追索權信用狀”(即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特殊的信用證類型,需結合兩個核心概念理解:
定義
指開證行一經開出信用證,在有效期内未經受益人、開證申請人或相關銀行同意,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隻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特點
定義
指當信用證項下的彙票被拒付時,議付行或持票人無權向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追索已墊付的款項,損失由議付行或開證行承擔。
適用場景
雙重保障
實際應用争議
部分觀點認為“無追索權信用證”并非獨立分類,而是信用證中附加的條款。例如,英國銀行可能僅視為對出票人免責的約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操作細節,可參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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