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al nature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医】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在汉英词典的框架下,“任意性”对应的英文术语为“arbitrariness”,指事物或行为缺乏固定规则或必然逻辑的约束,主要体现为自主选择、不受限定的特性。该概念在不同学科中的具体含义存在差异:
语言学领域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提出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认为能指(语音形象)与所指(概念)之间无天然联系,例如“树”的发音与实体树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这一理论被《语言哲学研究》(2022)列为现代语言学三大基础原则之一。
法律与哲学范畴
牛津法律辞典定义“arbitrariness”为决策过程中缺乏理性依据或程序正义的表现,与法治原则形成对立。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中多次援引“非任意性推定”作为司法审查标准。
数学逻辑应用
在集合论中,康托尔定理证明实数集的不可数性时,其核心论证涉及选择公理(Axiom of Choice)的任意性特征,即允许从无数集合中任意选取元素构成新集合。该公理的数学表达式为:
$$ forall X left[ emptyset otin X Rightarrow exists f:X rightarrow bigcup X quad forall A in X (f(A) in A) right] $$
“任意性”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内涵,以下是综合不同领域的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语言符号的能指(语音/文字形式)与所指(意义)之间没有自然或逻辑的必然联系,二者关系是约定俗成的。例如,“狗”的发音与动物狗本身无本质关联,不同语言中对该动物的称呼不同(如英语“dog”、日语“いぬ”),体现了符号的任意性。
索绪尔的两种命题
概念与特点
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或变更规范适用,仅在未约定时作为补充规则。例如《公司法》中许多条款允许企业通过章程自行规定,减少国家强制干预。
作用与价值
强调意思自治,赋予主体选择权,体现法律对自由的尊重。
任意性本质是“非必然性”,具体表现为约定性(如语言)、选择性(如法律)或自主性(如国际关系)。如需更深入分析,可参考语言学经典理论或法律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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