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rresistible cause
"不可抗拒的原因"在汉英法律及语言学语境中通常对应"force majeure"或"irresistible cause"概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术语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其核心要件包含三个层次:
不可预见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事件须超出合理预判范围,如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政府禁令(中国《民法典》第180条)。
不可控制性:美国《统一商法典》§2-615强调事件须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典型实例包括战争、罢工、地震等《牛津法律术语词典》。
不可克服性:英国普通法体系要求当事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害结果(Taylor v. Caldwell 。
该术语在合同条款中具有严格适用标准,世界银行2023年《标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主张方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且损害必须与不可抗力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不可抗拒的原因(即不可抗力)在法律中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其核心特征和具体情形如下:
不可抗拒的原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可免除民事责任。其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特定案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180条或权威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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