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issenting creditor
deport; grasp; hold; support
【法】 point of disagreement
creditor; loan; obligee
【经】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持不同意见债权人"是破产法和债务重组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在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方案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需满足"双重多数决"原则,即人数过半且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即成为影响决议通过的关键因素。
从汉英对照角度看,该术语对应英文表述为"dissenting creditors"或"non-consenting creditors",在《UNCITRAL破产法立法指南》中被定义为"those creditors whose claims are affected by the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who have not accepted it"。这类债权人享有法定的异议救济权,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裁决来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实践中,持不同意见债权人制度通过三方面平衡多方利益:一是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二是防范多数债权人滥用表决权,三是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特别强调,法院审查异议时需重点考察债权人分组程序、清偿比例等核心要素的合规性。
在国际比较法层面,美国《破产法典》第1126条、英国《破产法》第4A章均设有类似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2022年度报告显示,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持不同意见债权人行使救济权的比例约为17.3%,其中涉及担保物权争议的案件占比达41%。
该制度的经济学价值体现在降低"钳制问题"(hold-up problem)风险,通过设置合理的异议门槛(通常要求异议债权额占比不低于10%),既防止个别债权人恶意阻挠重整,又避免多数债权人形成侵害少数人利益的"暴政"格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将异议债权人保护机制列为评估破产框架质量的核心指标之一。
“持不同意见债权人”这一表述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结合“债权人”的定义和实际应用场景,可以理解为在债务处理或集体决策过程中,对某些安排或协议持有异议的债权人群体。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与分析: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或特定行为的主体(如企业、个人或机构)。主要分为两类:
在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需债权人集体决策的场合,可能出现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情况,例如:
这类债权人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破产异议、提起诉讼)或协商谈判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利:
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债权人,通常需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分歧:
“持不同意见债权人”本质上是债权人群体中因利益诉求差异产生的分化现象。其权利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在破产或债务重组等程序中需遵循多数决原则,但异议者仍可依法维权。如需更具体的法律指引,建议参考《民法典》合同编及《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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