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reehold
不动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Immovable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财产享有的全面支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240条,该权利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其法律特征可从三方面解析:
客体特定性
权利对象限定为土地、房屋等物理不可移动物。中国自然资源部将不动产定义为"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
权利完整性
《元照英美法词典》界定为"权利人可对抗非特定第三人的绝对权利",包含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美国法学会《财产法重述》进一步明确其包含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资源的立体权利。
法律限制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物权法教程》指出,该权利受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公法限制,且需遵守相邻权规则(《民法典》第288-296条。比较法视角下,英国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同样规定需遵守地役权等限制。
不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下从概念、分类、特征及法律要求等方面详细解释:
不动产所有权以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的物为标的物,其核心是权利人可独立支配不动产,并排除他人干涉。与动产所有权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无法移动或移动会损害价值。
土地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通过特定形式完成转移,例如:
不动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对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物的完全支配权,其行使需符合法律对主体、交易及登记的要求。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类型(国有/集体土地、房屋等)及登记程序进行权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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