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reehold
不動産所有權(Ownership of Immovable Property)指權利人對土地、建築物等不可移動財産享有的全面支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240條,該權利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基本權能,其法律特征可從三方面解析:
客體特定性
權利對象限定為土地、房屋等物理不可移動物。中國自然資源部将不動産定義為"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2條。
權利完整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為"權利人可對抗非特定第三人的絕對權利",包含排除他人幹涉的消極權能(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美國法學會《財産法重述》進一步明确其包含地表、地上空間和地下資源的立體權利。
法律限制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物權法教程》指出,該權利受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公法限制,且需遵守相鄰權規則(《民法典》第288-296條。比較法視角下,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同樣規定需遵守地役權等限制。
不動産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不動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下從概念、分類、特征及法律要求等方面詳細解釋:
不動産所有權以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動的物為标的物,其核心是權利人可獨立支配不動産,并排除他人幹涉。與動産所有權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無法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價值。
土地所有權
建築物所有權
各國立法普遍要求通過特定形式完成轉移,例如:
不動産所有權的核心是權利人對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動物的完全支配權,其行使需符合法律對主體、交易及登記的要求。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類型(國有/集體土地、房屋等)及登記程式進行權屬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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