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orsement by mandate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经】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经】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委任背书(Endorsement by Mandate / Procuration Endorsement)是票据法中的一种特殊背书形式,指持票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委任取款”“委托收款”等字样,明确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据权利(如提示付款、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但不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创设代理关系而非转移权利。
背书人通过背书形式授予被背书人代理权,被背书人可作为代理人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所有权仍归属背书人。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5条)。
专为委托他人代为收款或行使票据权利而设,区别于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需提供代理关系证明(如授权书)。
背书人作为票据权利人,需承担票据责任(如被追索时的清偿义务),而被背书人作为代理人仅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事,不承担票据债务。
权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5条(全国人大法律库)
《元照英美法词典》"procuration endorsement"条目(北京大学出版社)
《票据法原理与案例》第三章·背书制度(李伟民,法律出版社)
委任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如下:
委任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指持票人通过背书方式,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如收款),但不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本质是代理权的授予,而非权利转移。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委任背书需在票据上明确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仅获得代理权限。
对比项 | 委任背书 | 转让背书 |
---|---|---|
权利归属 | 不转移所有权 | 转移所有权 |
记载要求 | 需注明“委托收款” | 无需特殊注明 |
被背书人权限 | 仅代理行使权利 | 取得完整票据权利 |
委任背书通过明确代理关系简化了票据操作流程,但需严格遵循法律形式要求,避免因记载不规范导致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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