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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外籍侨民重新迁入英文解释翻译、批准外籍侨民重新迁入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eentry permit

分词翻译:

批准的英语翻译:

approve; authorize; confirm; pass; ratify; sanction; seal; warrant
【经】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ratification

外籍的英语翻译:

foreign nationality

侨民的英语翻译:

colony; emigrant
【法】 colony; emigrant; immigrant

重新的英语翻译:

afresh; anew; newly; re-
【法】 de novo

迁入的英语翻译:

ingoing; settle in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术语框架下,"批准外籍侨民重新迁入"指主权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非本国公民恢复其先前终止的居留资格。该行政行为包含三个核心要件:

  1. 批准程序(Approval Process) 需经由移民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实施,涉及申请材料审查、背景调查及国家安全评估。参考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

  2. 外籍侨民认定(Foreign National Identification) 特指持有有效外国护照且无中国国籍者,其侨民身份需符合《国籍法》第三条关于"定居外国"的司法解释。参考来源: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释义。

  3. 重新迁入要件(Resettlement Requirements) 包含居住许可更新(Article 39, 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Law)、户籍恢复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及社会保障体系重新接入等法定程序。参考来源: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始于《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之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具有可诉性。国际法层面需遵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2条驱逐限制条款,确保程序正当性。参考来源:联合国难民署公约数据库。

网络扩展解释

“批准外籍侨民重新迁入”通常指允许原为中国公民、后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侨或外籍华人,通过法定程序恢复中国国籍或申请长期居留资格,并重新落户中国的行政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和流程要点:

一、适用对象

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未取得/丧失外国居留权:出国(境)后未取得或主动放弃外国居留权,需回国定居者;
  2. 港澳台定居者: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定居后,返回内地定居;
  3. 华侨:已取得外国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
  4. 恢复国籍者: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无国籍人等。

二、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综合和)

  1. 前期申请:
    • 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提供护照、原户籍证明、居留权证明等材料;
    • 若涉及恢复国籍,需通过公安部审批(依据《国籍法》)。
  2. 审核与准迁:
    •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 华侨需提供放弃外国居留权声明(部分情况)。
  3. 户籍恢复:
    • 持准迁证到原户籍地办理迁出,再至落户地完成入户登记;
    • 部分城市(如海口)支持线上“不见面审批”()。

四、注意事项

如需完整信息,可参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细则》或当地政府户籍办理指南(如广州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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