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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外籍僑民重新遷入英文解釋翻譯、批準外籍僑民重新遷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entry permit

分詞翻譯:

批準的英語翻譯:

approve; authorize; confirm; pass; ratify; sanction; seal; warrant
【經】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ratification

外籍的英語翻譯:

foreign nationality

僑民的英語翻譯:

colony; emigrant
【法】 colony; emigrant; immigrant

重新的英語翻譯:

afresh; anew; newly; re-
【法】 de novo

遷入的英語翻譯:

ingoing; settle i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批準外籍僑民重新遷入"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授權非本國公民恢複其先前終止的居留資格。該行政行為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1. 批準程式(Approval Process) 需經由移民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實施,涉及申請材料審查、背景調查及國家安全評估。參考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簽證證件籤發工作規範》。

  2. 外籍僑民認定(Foreign National Identification) 特指持有有效外國護照且無中國國籍者,其僑民身份需符合《國籍法》第三條關于"定居外國"的司法解釋。參考來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釋義。

  3. 重新遷入要件(Resettlement Requirements) 包含居住許可更新(Article 39, 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Law)、戶籍恢複登記(《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及社會保障體系重新接入等法定程式。參考來源: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始于《行政許可決定書》籤發之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具有可訴性。國際法層面需遵守《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2條驅逐限制條款,确保程式正當性。參考來源:聯合國難民署公約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批準外籍僑民重新遷入”通常指允許原為中國公民、後加入外國國籍的華僑或外籍華人,通過法定程式恢複中國國籍或申請長期居留資格,并重新落戶中國的行政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和流程要點:

一、適用對象

根據,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 未取得/喪失外國居留權:出國(境)後未取得或主動放棄外國居留權,需回國定居者;
  2. 港澳台定居者: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定居後,返回内地定居;
  3. 華僑:已取得外國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
  4. 恢複國籍者:經批準加入或恢複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無國籍人等。

二、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三、辦理流程(綜合和)

  1. 前期申請:
    • 向拟落戶地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提供護照、原戶籍證明、居留權證明等材料;
    • 若涉及恢複國籍,需通過公安部審批(依據《國籍法》)。
  2. 審核與準遷:
    • 公安機關審核材料,通過後籤發《準予遷入證明》;
    • 華僑需提供放棄外國居留權聲明(部分情況)。
  3. 戶籍恢複:
    • 持準遷證到原戶籍地辦理遷出,再至落戶地完成入戶登記;
    • 部分城市(如海口)支持線上“不見面審批”()。

四、注意事項

如需完整信息,可參考《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細則》或當地政府戶籍辦理指南(如廣州番禺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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