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ownership; equitable title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指权利人虽未获得普通法上的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但在衡平法上被认可享有实质受益权或控制权的财产权益。其核心特征如下:
权利分离性
源于信托关系:受托人(Trustee)持有法定所有权,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衡平法所有权,形成"所有权分割"(Split Ownership)。
例:A将房产委托给B管理,约定由C受益。B是法定所有者,C是衡平法所有者。
衡平救济优先
当法定所有权与公平原则冲突时,衡平法院可强制法定所有者履行义务(如强制转让财产),以保障受益人权。
对比维度 | 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 | 衡平法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
---|---|---|
权利来源 | 普通法承认的登记产权 | 衡平法认定的实质受益权 |
行使方式 | 直接支配、处分财产 | 通过主张受益权间接实现权益 |
对抗效力 | 可对抗第三人 | 仅能对抗知情或非善意第三人 |
受益人凭衡平所有权要求受托人分配收益(如家族信托、慈善信托)。
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前,卖方保留法定所有权,买方享有衡平所有权("衡平回赎权")。
: 北京大学出版社. 《元照英美法词典》. 2003.
: McGhee J. Snell's Equity. 34th ed. Sweet & Maxwell. 2020.
“平衡法上的所有权”这一概念主要源于普通法体系(如英国、美国等)中的衡平法(Equity)与普通法(Common Law)的区分。结合法律背景和相关资料,其含义可解释如下:
在普通法系中,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与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是并存的两种权利形式:
在信托制度中,两种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尤为明显:
对比项 | 普通法所有权 | 衡平法所有权 |
---|---|---|
权利性质 | 法定、形式上的控制权 | 实质上的受益权 |
行使方式 | 需符合法律程序(如登记) | 基于公平原则(如信托协议) |
对抗第三人 | 可对抗所有人 | 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弥补了普通法僵化的缺陷,例如:
需注意,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无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严格区分,但信托制度中的“受益权”与衡平法所有权有相似功能。
平衡法(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本质是普通法系中为实现实质公平而创设的受益权,常见于信托等法律关系,强调实际利益归属而非形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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