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ownership; equitable title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Ownership)指權利人雖未獲得普通法上的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但在衡平法上被認可享有實質受益權或控制權的財産權益。其核心特征如下:
權利分離性
源于信托關系:受托人(Trustee)持有法定所有權,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衡平法所有權,形成"所有權分割"(Split Ownership)。
例:A将房産委托給B管理,約定由C受益。B是法定所有者,C是衡平法所有者。
衡平救濟優先
當法定所有權與公平原則沖突時,衡平法院可強制法定所有者履行義務(如強制轉讓財産),以保障受益人權。
對比維度 | 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 | 衡平法所有權(Equitable Title) |
---|---|---|
權利來源 | 普通法承認的登記産權 | 衡平法認定的實質受益權 |
行使方式 | 直接支配、處分財産 | 通過主張受益權間接實現權益 |
對抗效力 | 可對抗第三人 | 僅能對抗知情或非善意第三人 |
受益人憑衡平所有權要求受托人分配收益(如家族信托、慈善信托)。
買方支付全部款項前,賣方保留法定所有權,買方享有衡平所有權("衡平回贖權")。
: 北京大學出版社. 《元照英美法詞典》. 2003.
: McGhee J. Snell's Equity. 34th ed. Sweet & Maxwell. 2020.
“平衡法上的所有權”這一概念主要源于普通法體系(如英國、美國等)中的衡平法(Equity)與普通法(Common Law)的區分。結合法律背景和相關資料,其含義可解釋如下:
在普通法系中,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Ownership)與普通法上的所有權(Legal Ownership)是并存的兩種權利形式:
在信托制度中,兩種所有權分離的現象尤為明顯:
對比項 | 普通法所有權 | 衡平法所有權 |
---|---|---|
權利性質 | 法定、形式上的控制權 | 實質上的受益權 |
行使方式 | 需符合法律程式(如登記) | 基于公平原則(如信托協議) |
對抗第三人 | 可對抗所有人 | 通常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
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彌補了普通法僵化的缺陷,例如:
需注意,中國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無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嚴格區分,但信托制度中的“受益權”與衡平法所有權有相似功能。
平衡法(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本質是普通法系中為實現實質公平而創設的受益權,常見于信托等法律關系,強調實際利益歸屬而非形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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