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ncery guardians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guardian; keeper; tutor
【经】 guardain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是衡平法(Equity)体系下由法院指定的特殊法律代表,其核心职责是为无法自主维护权益的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提供司法保护。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国王作为父母"(Parens patriae)原则,强调法院对弱势群体的兜底救济。
从法律构成角度,监护人的权限包含三要素:
实务中,此类监护人主要介入遗产继承纠纷、儿童监护权诉讼及特殊医疗决策等场景。例如在跨国收养案件中,监护人需综合评估文化适应性、亲属关系等非法律因素,体现衡平法注重实质公平的特点。英国最高法院2022年Re BG案判决进一步明确,现代衡平法监护人还应关注数字化遗产管理、跨国医疗授权等新型权益保护需求。
关于“平衡法上的监护人”这一表述,目前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直接对应的法定概念。根据现有权威资料,监护人的定义和分类主要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综合分析:
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自然人或组织。这一角色旨在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权益。
“平衡法”可能源于对英美法系中“衡平法(Equity)”的误译。在中国大陆法系框架下,监护制度已通过成文法明确规范,无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若涉及特殊法律语境(如信托管理),建议进一步核实术语来源或补充背景信息。
建议:如需了解特定法律体系下的监护人制度,请提供更多上下文以便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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