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ncery guardians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監護人"(Guardian ad litem)是衡平法(Equity)體系下由法院指定的特殊法律代表,其核心職責是為無法自主維護權益的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提供司法保護。該制度起源于英國衡平法"國王作為父母"(Parens patriae)原則,強調法院對弱勢群體的兜底救濟。
從法律構成角度,監護人的權限包含三要素:
實務中,此類監護人主要介入遺産繼承糾紛、兒童監護權訴訟及特殊醫療決策等場景。例如在跨國收養案件中,監護人需綜合評估文化適應性、親屬關系等非法律因素,體現衡平法注重實質公平的特點。英國最高法院2022年Re BG案判決進一步明确,現代衡平法監護人還應關注數字化遺産管理、跨國醫療授權等新型權益保護需求。
關于“平衡法上的監護人”這一表述,目前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直接對應的法定概念。根據現有權威資料,監護人的定義和分類主要基于《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為綜合分析:
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自然人或組織。這一角色旨在彌補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權益。
“平衡法”可能源于對英美法系中“衡平法(Equity)”的誤譯。在中國大陸法系框架下,監護制度已通過成文法明确規範,無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分。若涉及特殊法律語境(如信托管理),建議進一步核實術語來源或補充背景信息。
建議:如需了解特定法律體系下的監護人制度,請提供更多上下文以便精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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