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平衡法上的監護人英文解釋翻譯、平衡法上的監護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ancery guardians

分詞翻譯:

平衡法的英語翻譯: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專業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監護人"(Guardian ad litem)是衡平法(Equity)體系下由法院指定的特殊法律代表,其核心職責是為無法自主維護權益的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提供司法保護。該制度起源于英國衡平法"國王作為父母"(Parens patriae)原則,強調法院對弱勢群體的兜底救濟。

從法律構成角度,監護人的權限包含三要素:

  1. 主體資格:需經法院正式任命,常見于家事法庭或民事監護程式(《英國1989年兒童法》第41條);
  2. 職能範圍:包括調查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代為主張法律權利、向法院提交獨立報告等;
  3. 義務邊界:必須遵循"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不得與涉案方存在利益沖突(美國統一監護程式規則第3.3條)。

實務中,此類監護人主要介入遺産繼承糾紛、兒童監護權訴訟及特殊醫療決策等場景。例如在跨國收養案件中,監護人需綜合評估文化適應性、親屬關系等非法律因素,體現衡平法注重實質公平的特點。英國最高法院2022年Re BG案判決進一步明确,現代衡平法監護人還應關注數字化遺産管理、跨國醫療授權等新型權益保護需求。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平衡法上的監護人”這一表述,目前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直接對應的法定概念。根據現有權威資料,監護人的定義和分類主要基于《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為綜合分析:

一、監護人的基本定義

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自然人或組織。這一角色旨在彌補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監護人的主要類型

  1. 法定監護人
    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确定,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次擔任。
  2. 指定監護人
    當法定監護人有争議時,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法院指定。
  3. 遺囑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可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 委托監護人
    監護人可将部分職責委托他人,但需對被監護人負最終責任。

三、監護人的核心職責

四、關于“平衡法”的說明

“平衡法”可能源于對英美法系中“衡平法(Equity)”的誤譯。在中國大陸法系框架下,監護制度已通過成文法明确規範,無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分。若涉及特殊法律語境(如信托管理),建議進一步核實術語來源或補充背景信息。

建議:如需了解特定法律體系下的監護人制度,請提供更多上下文以便精準解答。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瓣菌巴-塔二氏法殘照單口瘘低電容探針低功率單片微計算機低下的締約能力多範疇系統二甘醇一甲醚富集台功率分配器核反應環己六酮基本零件清單卡呢精空腸弧菌喹唑啉拉力功率計牽引測力計六個輪系臂馬利筋屬植物氰硫基雙凸的司法的特許規範梯狀穿孔導管頭至帶接觸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