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亲自支付的诉讼费英文解释翻译、诉讼当事人亲自支付的诉讼费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sts of litigant in person
分词翻译:
诉讼的英语翻译: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当事人的英语翻译:
party
【经】 parties; party
亲自的英语翻译:
bodily; in person; in the flesh; myself; oneself
【法】 in person; in propria persona; propria persona
支付的英语翻译:
brass; defray; disburse; pay
【经】 disburse; disbursement; disbursements; paying; payment; settle
settlement
诉讼费的英语翻译:
legal cost; legal fare
【经】 legal expenses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语境下,“诉讼当事人亲自支付的诉讼费”指的是在诉讼程序中,由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一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自行承担并直接支付的、因进行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法定费用。它区别于可能由律师代为管理或由第三方(如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费用,强调费用支出的直接性和个人责任性。
其核心含义与要点包括:
-
费用主体与支付方式 (Subject and Payment Method):
- 支付主体是诉讼当事人本人 (The litigant/party to the lawsuit personally)。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支付方式是亲自 (Personally / Directly),即由当事人自己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给相关机构(如法院、鉴定机构等),而非通过律师费账户或由他人垫付(尽管后续可能涉及费用转嫁或赔偿)。
-
费用范围 (Scope of Costs):
- 主要指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具体依据中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通常包括:
- 案件受理费 (Case Acceptance Fees):指向法院交纳的,启动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的基本费用。
- 申请费 (Application Fees):如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破产、海事强制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产生的费用。
- 其他诉讼费用 (Other Litigation Costs):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部分费用通常由法院代收代付,但最终由提出申请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付并承担。
-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等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测试、翻译等产生的费用(虽然法院可能对鉴定机构等有管理,但费用支付关系发生在当事人与服务机构之间)。
- 复制、复印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产生的工本费。
-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支出(需符合法律规定或法院裁量)。
-
核心特点 (Key Characteristics):
- 法定性 (Statutory Nature):费用的种类、标准、交纳方式等由法律法规(主要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
- 预付性 (Prepayment Nature):大部分费用(特别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需要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启动或进行特定申请时预先交纳。未按期交纳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按撤诉处理)。
- 责任性 (Liability):最终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需待案件审结后由法院根据裁判结果(如胜诉/败诉比例、和解协议等)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确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但“亲自支付”强调的是支付行为的直接执行者是当事人本人,而非最终的责任归属。
- 非律师费 (Excludes Attorney Fees):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体系中,律师代理费通常不包含在由法院收取或管理的“诉讼费用”范围内。律师费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约定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给律所,一般不计入法院裁判的诉讼费用分担范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的合理维权费用)。
权威依据参考来源: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ayment of Litigation Costs - State Council Order No. 481):这是规范中国诉讼费用种类、标准、交纳、负担等最核心的行政法规。具体条款如第六条(当事人负担原则)、第七条(预交)、第十条(案件受理费)、第十一条(其他诉讼费用)、第十二条(证人等费用)、第四十三条(最终负担)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法确立了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如败诉方负担),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上位法依据。相关条款如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第一百二十条(受理费预交)、第一百七十八条(二审受理费)、第二百零七条(再审申请费)以及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诉讼费用的具体适用规则(如预交主体、负担情形、计算标准等)有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规定。
网络扩展解释
诉讼当事人亲自支付的诉讼费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启动或参与诉讼程序而需直接承担的费用。以下从定义、组成、支付规则及注意事项四方面详细说明:
一、定义与性质
诉讼费是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缴纳的费用,用于保障诉讼程序进行。其核心特征包括:
- 法定性: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规收取;
- 预交义务:通常由原告、上诉人等先行垫付;
- 责任归属: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则按比例分担。
二、费用组成
诉讼费包含以下三类(综合):
- 案件受理费:立案时缴纳的基础费用,按案件类型(财产/非财产)计算;
- 申请费:如财产保全、执行等特殊程序费用;
- 其他费用: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等,由主张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三、支付规则
- 预交主体:
- 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交,7日内完成;
- 上诉案件由上诉人预交;
- 最终承担:
- 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
- 部分胜诉按比例分担;
- 特殊情形:经济困难者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四、注意事项
- 支付范围:法院仅代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其他费用(如鉴定费)需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
- 律师费区别:诉讼费不包含律师代理费,后者需另行协商支付。
提示:具体费用标准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或咨询法院立案庭,以实际案件类型和标的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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