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親自支付的訴訟費英文解釋翻譯、訴訟當事人親自支付的訴訟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sts of litigant in person
分詞翻譯: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當事人的英語翻譯: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親自的英語翻譯:
bodily; in person; in the flesh; myself; oneself
【法】 in person; in propria persona; propria persona
支付的英語翻譯:
brass; defray; disburse; pay
【經】 disburse; disbursement; disbursements; paying; payment; settle
settlement
訴訟費的英語翻譯:
legal cost; legal fare
【經】 legal expense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訴訟當事人親自支付的訴訟費”指的是在訴訟程式中,由提起訴訟或參與訴訟的一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自行承擔并直接支付的、因進行訴訟活動而産生的法定費用。它區别于可能由律師代為管理或由第三方(如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費用,強調費用支出的直接性和個人責任性。
其核心含義與要點包括:
-
費用主體與支付方式 (Subject and Payment Method):
- 支付主體是訴訟當事人本人 (The litigant/party to the lawsuit personally)。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支付方式是親自 (Personally / Directly),即由當事人自己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給相關機構(如法院、鑒定機構等),而非通過律師費賬戶或由他人墊付(盡管後續可能涉及費用轉嫁或賠償)。
-
費用範圍 (Scope of Costs):
- 主要指法院依法收取的費用,具體依據中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規定,通常包括:
- 案件受理費 (Case Acceptance Fees):指向法院交納的,啟動訴訟程式(一審、二審、再審)的基本費用。
- 申請費 (Application Fees):如申請財産保全、證據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破産、海事強制令、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産生的費用。
- 其他訴訟費用 (Other Litigation Costs):
-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這部分費用通常由法院代收代付,但最終由提出申請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預付并承擔。
- 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等進行鑒定、評估、審計、測試、翻譯等産生的費用(雖然法院可能對鑒定機構等有管理,但費用支付關系發生在當事人與服務機構之間)。
- 複制、複印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産生的工本費。
- 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需符合法律規定或法院裁量)。
-
核心特點 (Key Characteristics):
- 法定性 (Statutory Nature):費用的種類、标準、交納方式等由法律法規(主要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明确規定。
- 預付性 (Prepayment Nature):大部分費用(特别是案件受理費、申請費)需要當事人在訴訟程式啟動或進行特定申請時預先交納。未按期交納可能産生不利後果(如按撤訴處理)。
- 責任性 (Liability):最終由哪方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需待案件審結後由法院根據裁判結果(如勝訴/敗訴比例、和解協議等)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确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原則)。但“親自支付”強調的是支付行為的直接執行者是當事人本人,而非最終的責任歸屬。
- 非律師費 (Excludes Attorney Fees):在中國大陸的訴訟體系中,律師代理費通常不包含在由法院收取或管理的“訴訟費用”範圍内。律師費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合同約定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支付給律所,一般不計入法院裁判的訴訟費用分擔範圍(除非法律有特别規定,如知識産權、不正當競争等案件中的合理維權費用)。
權威依據參考來源: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ayment of Litigation Costs - State Council Order No. 481):這是規範中國訴訟費用種類、标準、交納、負擔等最核心的行政法規。具體條款如第六條(當事人負擔原則)、第七條(預交)、第十條(案件受理費)、第十一條(其他訴訟費用)、第十二條(證人等費用)、第四十三條(最終負擔)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該法确立了訴訟費用負擔的基本原則(如敗訴方負擔),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上位法依據。相關條款如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第一百二十條(受理費預交)、第一百七十八條(二審受理費)、第二百零七條(再審申請費)以及關于訴訟費用負擔的一般性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訴訟費用的具體適用規則(如預交主體、負擔情形、計算标準等)有進一步細化和補充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當事人親自支付的訴訟費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為啟動或參與訴訟程式而需直接承擔的費用。以下從定義、組成、支付規則及注意事項四方面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性質
訴訟費是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繳納的費用,用于保障訴訟程式進行。其核心特征包括:
- 法定性: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法規收取;
- 預交義務:通常由原告、上訴人等先行墊付;
- 責任歸屬:最終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則按比例分擔。
二、費用組成
訴訟費包含以下三類(綜合):
- 案件受理費:立案時繳納的基礎費用,按案件類型(財産/非財産)計算;
- 申請費:如財産保全、執行等特殊程式費用;
- 其他費用:證人/鑒定人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補貼等,由主張方直接支付給第三方機構。
三、支付規則
- 預交主體:
- 一審案件由原告預交,7日内完成;
- 上訴案件由上訴人預交;
- 最終承擔:
- 敗訴方承擔全部費用,勝訴方自願承擔除外;
- 部分勝訴按比例分擔;
- 特殊情形:經濟困難者可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四、注意事項
- 支付範圍:法院僅代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其他費用(如鑒定費)需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服務機構;
- 律師費區别:訴訟費不包含律師代理費,後者需另行協商支付。
提示:具體費用标準可參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或咨詢法院立案庭,以實際案件類型和标的額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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