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x domicilii
place; that; those
【医】 station
house; reside; stop
【法】 householder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所住地法(Law of Domicile)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以自然人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用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法律效力层面,所住地法的适用依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籍国法律与住所地法律均具有管辖权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住所地连接点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可以作为住所地的认定标准。这一司法解释为涉外婚姻、继承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库)。
比较法视角下,该原则与英美法系的"lex domicilii"制度相呼应。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住所地法指"与特定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所在地的法律",强调法律适用与当事人生活中心地的实质联系(《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电子版,第876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住所地法不同于国籍国法(lex patriae),前者以地域联系为基准,后者以国民身份为连接点。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确立的"经常居所"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住所地法的适用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民法典释义专栏)。
所住地法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作为法律适用连结点的冲突规范原则,主要用于解决跨地区或跨国法律冲突问题。以下是具体解释:
自然人的住所地
法人或组织的住所地
主要引用《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注:“所住地法”可能是“住所地法”的笔误,实际法律术语中多使用“住所地法”。若需进一步区分“住所地法”与“经常居住地法”的具体适用,可结合案件类型和时长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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