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x domicilii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house; reside; stop
【法】 householder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所住地法(Law of Domicile)是國際私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以自然人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用以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沖突問題。該原則主要適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
從法律效力層面,所住地法的適用依據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規定"依照國籍國法律與住所地法律均具有管轄權的,適用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法律"。這一條款體現了我國立法對住所地連接點的重視。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進一步明确,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可以作為住所地的認定标準。這一司法解釋為涉外婚姻、繼承等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比較法視角下,該原則與英美法系的"lex domicilii"制度相呼應。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住所地法指"與特定争議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所在地的法律",強調法律適用與當事人生活中心地的實質聯繫(《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電子版,第876頁)。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住所地法不同于國籍國法(lex patriae),前者以地域聯繫為基準,後者以國民身份為連接點。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确立的"經常居所"認定标準,進一步完善了住所地法的適用體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釋義專欄)。
所住地法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作為法律適用連結點的沖突規範原則,主要用于解決跨地區或跨國法律沖突問題。以下是具體解釋:
自然人的住所地
法人或組織的住所地
主要引用《民法典》第二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條、第四條。
注:“所住地法”可能是“住所地法”的筆誤,實際法律術語中多使用“住所地法”。若需進一步區分“住所地法”與“經常居住地法”的具體適用,可結合案件類型和時長綜合判斷。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