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ten approval; written permission
“书面许可”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通过正式文件授权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为书面形式与授权效力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英语法律体系中,“written permission”被定义为“通过签署文件明确授予的法定权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强调文件签署的必要性。
该术语包含三个构成要件:(1)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需包含被许可事项、范围及期限;(2)签署主体的法律资格,如法人代表签字需加盖公章;(3)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中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可靠电子签名具备同等效力。主要应用场景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不动产租赁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例如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即为典型书面许可凭证。
与口头许可相比,书面许可具有证据效力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涉及重大权益变更的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在国际商事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虽承认口头合同效力,但成员国可对书面形式作保留声明。
书面许可是指通过正式书面形式授予的准许或授权,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书面许可是以文字、印章等有形载体明确记录的批准文件,用于证明特定行为或活动获得合法授权。例如,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人委托他人办事的授权书均属此类。
《汉书》等古籍中已有“许可”的记载,强调“名实相拟”的严肃性,现代法律体系则进一步规范了书面许可的程序和效力。
与口头许可相比,书面许可具有可追溯性,能有效避免争议;而行政许可特指行政机关的书面授权,属于书面许可的法定子类。
如需了解具体许可证类型或申请流程,可参考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完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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