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ged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经】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裁决的"作为法律术语,在汉英双语语境中具有双重语义内涵。根据《牛津现代法律汉语词典》(Oxford Chinese Law Dictionary),该词对应英文动词"adjudicate"和名词"ruling",特指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判定行为,其核心要素包含:
一、裁决主体的法定性
仅限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授权组织行使裁决权,《元照英美法词典》强调该权力源自国家立法授权或当事人协议约定。
二、裁决效力的终局性
《剑桥汉英法律词典》指出,生效裁决具有"res judicata"(既判力)特性,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寻求救济"的终局约束力。
三、裁决程序的规范性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明确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证据审查、辩论程序、合议机制等核心环节,区别于普通行政决定。
该术语在仲裁领域的应用尤为典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即体现着"一裁终局"的国际商事仲裁原则。
“裁决”是一个法律和行政领域常用的术语,其核心含义是经考虑后对争议或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解释:
裁决指通过审理或审查后,对争议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常见于法律仲裁和行政程序。例如:
“裁决”强调权威性判定,其效力因场景而异。在仲裁中为终局决定,在行政程序中则是对具体问题的裁断。需注意不同领域的定义差异,避免与“判决”“裁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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