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positive law
实在法学(Positive Jurisprudence)是法学理论的核心分支,专注于研究实际存在且由国家权威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其核心主张是: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会事实(如立法程序或司法实践),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则。以下从汉英词典视角解析其定义、学派及特征:
“实在法”(实在法)指由国家或主权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具体法律规范,与“自然法”相对。
Positive Law(实证法),源自拉丁语“jus positivum”(人为制定的法),强调法律的“实然性”(what law is)而非“应然性”(what law ought to be)。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Analytical Positivism)
"The existence of law is one thing; its merit or demerit is another."
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
特征 | 说明 |
---|---|
社会事实性 | 法律效力取决于实际制定与执行(如立法机关颁布、法院适用)。 |
价值中立性 | 拒绝将道德作为法律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如“恶法亦法”争议)。 |
体系自治性 | 法律规则通过内部逻辑(如凯尔森的“基础规范”)自证效力 。 |
“法律即权威制定的事实”(Law as Fact),例:纳粹时期种族法虽不道德,但符合当时立法程序。
“法律必须符合道德”(Law as Morality),例: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以“更高正义”否定恶法的合法性 。
权威参考文献:
实在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主要关注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国家意志。以下是综合解释:
实在法学派(又称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核心是“实在法”(positive law),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自然法或道德原则。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即命令”,主张法律效力来源于现实的国家权威或社会共识。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如公平、理性等),否则不具备正当性;而实在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存在本身即构成其效力基础,无需道德背书。
实在法学为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实证分析框架,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影响了大卫·休谟、约翰·奥斯丁等学者的理论发展。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学派的历史脉络或代表人物,可参考法学理论教材或权威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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