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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法學英文解釋翻譯、實在法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ositive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positive law

分詞翻譯:

實在法的英語翻譯:

【法】 positive law

學的英語翻譯:

imitate; knowledge; learn; mimic; school; study; subject of study

專業解析

實在法學(Positive Jurisprudence)是法學理論的核心分支,專注于研究實際存在且由國家權威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其核心主張是: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會事實(如立法程式或司法實踐),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則。以下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其定義、學派及特征:


一、核心定義與詞源


二、學術流派與代表理論

  1.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Analytical Positivism)

    • 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分離命題)。

      "The existence of law is one thing; its merit or demerit is another."

    • H.L.A.哈特(H.L.A. Hart):發展“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理論,認為法律有效性源于社會接受的基本規則 。
  2. 純粹法學(Pure Theory of Law)

    • 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構建“規範等級體系”,主張法律科學應排除道德、政治等非法律因素 。

三、關鍵特征

特征 說明
社會事實性 法律效力取決于實際制定與執行(如立法機關頒布、法院適用)。
價值中立性 拒絕将道德作為法律有效性的必要條件(如“惡法亦法”争議)。
體系自治性 法律規則通過内部邏輯(如凱爾森的“基礎規範”)自證效力 。

四、與自然法學的對比


權威參考文獻:

  1. Austin, J.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1832). 倫敦大學出版社
  2. Hart, H.L.A. The Concept of Law (1961). 牛津大學出版社
  3. Kelsen, H. Pure Theory of Law (1934). 加州大學法律文庫
  4. Fuller, L. The Morality of Law (1964). 耶魯法學院

網絡擴展解釋

實在法學是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流派,主要關注實際存在的法律規範,強調法律的實證性和國家意志。以下是綜合解釋:

1.基本定義

實在法學派(又稱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的核心是“實在法”(positive law),即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體法律規範,而非抽象的自然法或道德原則。其核心觀點是“法律即命令”,主張法律效力來源于現實的國家權威或社會共識。

2.核心主張

3.與自然法學派的對比

自然法學派認為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如公平、理性等),否則不具備正當性;而實在法學派則認為法律的存在本身即構成其效力基礎,無需道德背書。

4.實在法的特點

5.學術意義

實在法學為現代法律體系提供了實證分析框架,尤其在司法實踐中強調法律條文的嚴格適用,影響了大衛·休谟、約翰·奧斯丁等學者的理論發展。

如需進一步了解該學派的曆史脈絡或代表人物,可參考法學理論教材或權威法律百科。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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