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positive law
實在法學(Positive Jurisprudence)是法學理論的核心分支,專注于研究實際存在且由國家權威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其核心主張是: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會事實(如立法程式或司法實踐),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則。以下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其定義、學派及特征:
“實在法”(實在法)指由國家或主權機關制定并強制執行的具體法律規範,與“自然法”相對。
Positive Law(實證法),源自拉丁語“jus positivum”(人為制定的法),強調法律的“實然性”(what law is)而非“應然性”(what law ought to be)。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Analytical Positivism)
"The existence of law is one thing; its merit or demerit is another."
純粹法學(Pure Theory of Law)
特征 | 說明 |
---|---|
社會事實性 | 法律效力取決于實際制定與執行(如立法機關頒布、法院適用)。 |
價值中立性 | 拒絕将道德作為法律有效性的必要條件(如“惡法亦法”争議)。 |
體系自治性 | 法律規則通過内部邏輯(如凱爾森的“基礎規範”)自證效力 。 |
“法律即權威制定的事實”(Law as Fact),例:納粹時期種族法雖不道德,但符合當時立法程式。
“法律必須符合道德”(Law as Morality),例:二戰後紐倫堡審判以“更高正義”否定惡法的合法性 。
權威參考文獻:
實在法學是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流派,主要關注實際存在的法律規範,強調法律的實證性和國家意志。以下是綜合解釋:
實在法學派(又稱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的核心是“實在法”(positive law),即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體法律規範,而非抽象的自然法或道德原則。其核心觀點是“法律即命令”,主張法律效力來源于現實的國家權威或社會共識。
自然法學派認為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如公平、理性等),否則不具備正當性;而實在法學派則認為法律的存在本身即構成其效力基礎,無需道德背書。
實在法學為現代法律體系提供了實證分析框架,尤其在司法實踐中強調法律條文的嚴格適用,影響了大衛·休谟、約翰·奧斯丁等學者的理論發展。
如需進一步了解該學派的曆史脈絡或代表人物,可參考法學理論教材或權威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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