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 the docket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常见的术语,指相关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诉讼或请求经过审查后,认定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决定。该表述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通常译为_"not accepted"或"dismissed without review"_,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明确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若发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该案件已被终审裁判,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示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也指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该术语的英文表述具有严格法律内涵。根据北京大学《汉英法律词典》释义,"不予受理"对应三种翻译形式:形式审查不通过时用"rejected",程序瑕疵用"not entertained",而涉及司法管辖权的则使用"dismissed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世界银行法律文件数据库显示,在国际仲裁程序中,"Request for Arbitration Not Accepted"特指仲裁庭对明显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诉求作出的程序性驳回。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序中的常见术语,具体含义和适用场景如下:
不予受理指公共机构或法院对申请、起诉等请求的拒绝受理行为,通常因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要求。主要分为两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如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更多情形,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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