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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英文解释翻译、不予受理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off the docket

分词翻译:

不予的英语翻译:

not grant

受理的英语翻译: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专业解析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常见的术语,指相关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诉讼或请求经过审查后,认定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决定。该表述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通常译为_"not accepted""dismissed without review"_,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明确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若发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该案件已被终审裁判,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示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也指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该术语的英文表述具有严格法律内涵。根据北京大学《汉英法律词典》释义,"不予受理"对应三种翻译形式:形式审查不通过时用"rejected",程序瑕疵用"not entertained",而涉及司法管辖权的则使用"dismissed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世界银行法律文件数据库显示,在国际仲裁程序中,"Request for Arbitration Not Accepted"特指仲裁庭对明显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诉求作出的程序性驳回。

网络扩展解释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序中的常见术语,具体含义和适用场景如下:

一、定义

不予受理指公共机构或法院对申请、起诉等请求的拒绝受理行为,通常因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要求。主要分为两类:

  1. 司法程序:法院在立案前审查起诉时,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如缺乏明确被告、超出管辖范围),以书面裁定拒绝受理。
  2. 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因申请材料不全、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等原因拒绝处理申请。

二、法律特征(司法程序)

  1. 阶段限制:仅发生在法院立案前的审查阶段;
  2. 程序性否定:仅否定起诉权,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
  3. 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裁定形式;
  4. 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可在10日内上诉。

三、常见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起诉期限限制:如法律规定不得起诉期间内提出(如离婚案件6个月内无新理由再次起诉);
  2. 管辖权问题: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且原告坚持起诉;
  3. 重复处理:已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案件再次起诉(除准许撤诉的裁定外);
  4. 材料或资格不符:原告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或缺乏必要证据。

四、法律后果与处理建议


五、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如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更多情形,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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