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 the docket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式中常見的術語,指相關機構對提交的申請、訴訟或請求經過審查後,認定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作出的程式性決定。該表述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譯為_"not accepted"或"dismissed without review"_,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明确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若發現原告不具備起訴資格、不屬于法院管轄範圍,或該案件已被終審裁判,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示的《行政許可程式規定》也指出,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超出職權範圍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該術語的英文表述具有嚴格法律内涵。根據北京大學《漢英法律詞典》釋義,"不予受理"對應三種翻譯形式:形式審查不通過時用"rejected",程式瑕疵用"not entertained",而涉及司法管轄權的則使用"dismissed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世界銀行法律文件數據庫顯示,在國際仲裁程式中,"Request for Arbitration Not Accepted"特指仲裁庭對明顯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的訴求作出的程式性駁回。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式中的常見術語,具體含義和適用場景如下:
不予受理指公共機構或法院對申請、起訴等請求的拒絕受理行為,通常因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程式要求。主要分為兩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多情形,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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