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不予受理英文解釋翻譯、不予受理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ff the docket

分詞翻譯:

不予的英語翻譯:

not grant

受理的英語翻譯: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專業解析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式中常見的術語,指相關機構對提交的申請、訴訟或請求經過審查後,認定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作出的程式性決定。該表述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譯為_"not accepted""dismissed without review"_,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明确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若發現原告不具備起訴資格、不屬于法院管轄範圍,或該案件已被終審裁判,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示的《行政許可程式規定》也指出,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超出職權範圍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該術語的英文表述具有嚴格法律内涵。根據北京大學《漢英法律詞典》釋義,"不予受理"對應三種翻譯形式:形式審查不通過時用"rejected",程式瑕疵用"not entertained",而涉及司法管轄權的則使用"dismissed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世界銀行法律文件數據庫顯示,在國際仲裁程式中,"Request for Arbitration Not Accepted"特指仲裁庭對明顯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的訴求作出的程式性駁回。

網絡擴展解釋

“不予受理”是法律和行政程式中的常見術語,具體含義和適用場景如下:

一、定義

不予受理指公共機構或法院對申請、起訴等請求的拒絕受理行為,通常因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程式要求。主要分為兩類:

  1. 司法程式:法院在立案前審查起訴時,發現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如缺乏明确被告、超出管轄範圍),以書面裁定拒絕受理。
  2. 行政程式:行政機關因申請材料不全、事項不屬于職權範圍等原因拒絕處理申請。

二、法律特征(司法程式)

  1. 階段限制:僅發生在法院立案前的審查階段;
  2. 程式性否定:僅否定起訴權,不涉及案件實體内容;
  3. 形式要求:必須采用書面裁定形式;
  4. 救濟途徑:當事人不服可在10日内上訴。

三、常見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起訴期限限制:如法律規定不得起訴期間内提出(如離婚案件6個月内無新理由再次起訴);
  2. 管轄權問題:案件不屬于該法院管轄且原告堅持起訴;
  3. 重複處理:已生效判決、調解書的案件再次起訴(除準許撤訴的裁定外);
  4. 材料或資格不符:原告不適格、被告不明确或缺乏必要證據。

四、法律後果與處理建議


五、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多情形,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玻璃質化磁性探傷檢查多鍊路放線菌糖胺副還原鹼高能粒子甲酸锕酯甲酰基接納訂貨睫狀節長根金屬反應檢查法絕對指數凝油劑強制循環再沸器巯基嘌呤期中餘額去磷三單元删除列閃點商業用途嗜碘阿米巴屬手風琴狀腹手杖烴氧基甲亞胺銻氧基違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