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鱼权 (Fishing Rights) 的汉英词典角度详解
在汉英法律与资源管理语境中,“捕鱼权”指特定主体依法在特定水域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权利或资格。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层面:
法律赋予的资格 (Legally Granted Entitlement)
捕鱼权并非自然权利,而是由国家或国际法律框架授予。它规定了谁(个人、组织、国家)可以在哪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特定区域、内陆水域)、何时、以何种方式(渔具、渔法)以及捕捞何种鱼类或水生生物。该权利通常需通过许可证、配额或条约等形式获得确认 (参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赋予他国捕鱼权的规定)。
对渔业资源的利用权 (Right to Utilize Fishery Resources)
捕鱼权本质上是对公共或特定水域中可再生生物资源的一种有限利用权。它允许权利持有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配额限制、禁渔期、保护区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等)的前提下,进行捕捞作业以获取经济利益或维持生计 (参见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术语库对“Fishing Rights”的定义,强调其基于可持续管理原则)。
权利主体与客体 (Subject and Object of the Right)
包含的具体权利内容 (Specific Rights Encompassed)
捕鱼权通常包含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权利,例如:
总结定义:
捕鱼权 (Fishing Rights) 是指由国家法律、国际公约或协定授权,赋予特定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水域、按照规定的条件和限额,合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专属资格和利用权利。其核心在于合法获取水生生物资源的资格,并受到可持续管理原则的约束 。
参考来源:
捕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特定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合法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一、法律属性与定义 捕鱼权是中国《渔业法》确立的准物权制度,具有用益物权属性。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客体涵盖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权利取得方式
三、权利义务边界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须遵守:
四、国际法维度 捕鱼权的跨国行使需遵守双重规范:既要符合我国《渔业法》,也要遵循国际条约和作业地国法律。例如在专属经济区作业需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
该权利体系通过许可证制度平衡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2020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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