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魚權 (Fishing Rights) 的漢英詞典角度詳解
在漢英法律與資源管理語境中,“捕魚權”指特定主體依法在特定水域捕撈水生生物資源的權利或資格。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法律賦予的資格 (Legally Granted Entitlement)
捕魚權并非自然權利,而是由國家或國際法律框架授予。它規定了誰(個人、組織、國家)可以在哪裡(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特定區域、内陸水域)、何時、以何種方式(漁具、漁法)以及捕撈何種魚類或水生生物。該權利通常需通過許可證、配額或條約等形式獲得确認 (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2條關于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内賦予他國捕魚權的規定)。
對漁業資源的利用權 (Right to Utilize Fishery Resources)
捕魚權本質上是對公共或特定水域中可再生生物資源的一種有限利用權。它允許權利持有人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配額限制、禁漁期、保護區規定、最小網目尺寸等)的前提下,進行捕撈作業以獲取經濟利益或維持生計 (參見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術語庫對“Fishing Rights”的定義,強調其基于可持續管理原則)。
權利主體與客體 (Subject and Object of the Right)
包含的具體權利内容 (Specific Rights Encompassed)
捕魚權通常包含一系列具體的操作性權利,例如:
總結定義:
捕魚權 (Fishing Rights) 是指由國家法律、國際公約或協定授權,賦予特定主體(國家、組織或個人)在特定水域、按照規定的條件和限額,合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資源的專屬資格和利用權利。其核心在于合法獲取水生生物資源的資格,并受到可持續管理原則的約束 。
參考來源:
捕魚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特定水域從事捕撈活動的合法權利,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一、法律屬性與定義 捕魚權是中國《漁業法》确立的準物權制度,具有用益物權屬性。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客體涵蓋内水、灘塗、領海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二、權利取得方式
三、權利義務邊界 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須遵守:
四、國際法維度 捕魚權的跨國行使需遵守雙重規範:既要符合我國《漁業法》,也要遵循國際條約和作業地國法律。例如在專屬經濟區作業需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
該權利體系通過許可證制度平衡資源利用與生态保護,2020年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船網工具控制指标管理,體現可持續發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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