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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时效的债权英文解释翻译、失去时效的债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barred claim

分词翻译:

失去的英语翻译:

lose
【法】 forfeit

时效的英语翻译:

【化】 ageing
【经】 time effect

债权的英语翻译:

creditor's rights
【经】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专业解析

失去时效的债权(Time-Barred Debt)的汉英法律释义

一、法律定义

“失去时效的债权”指因债权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丧失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实现债权的权利。其英文对应术语为"Time-Barred Debt"(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或"Statute-Barred Debt"(英国法语境)。

二、核心法律要件

  1. 诉讼时效届满

    • 中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20年。
    • 英文术语:Limitation Period(诉讼时效期间),英美法系时效规则各异(如英国《1980年时效法案》规定简单合同债务时效为6年)。
  2. 债权未实现的原因

    债权人未在时效期内通过诉讼、仲裁、催告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关键行为包括:

    • 承认债务(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可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 部分履行(如还款行为中断时效)。

三、法律后果

  1. 债务人抗辩权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行使"时效抗辩权"(Defense of Time Bar),法院不得强制履行债务(《民法典》第192条)。

  2. 债权性质转化

    债务转为"自然债务"(Natural Obligation):债权人可接受自愿清偿,但无权强制执行(《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

四、实务注意

权威参考来源

  1. 中国《民法典》条文:全国人大官网法律库
  2. 《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订版
  3. 英国《1980年时效法案》(Limitation Act 1980):英国立法网
  4.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Reuters, 11th Ed.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直接添加外链,请通过官方渠道访问上述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失去时效的债权”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院强制执行保护的债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核心定义

失去时效的债权,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债权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若债权人未在时效期内主张权利,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二、法律后果

  1. 胜诉权丧失
    债权人仍可起诉,但若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请求,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履行。
    例外:债务人自愿履行或重新确认债务(如签署还款协议、签收催收通知等),则债权仍受保护。

  2. 转为自然债务
    债权本身未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合法接受,且债务人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3. 抵销权受限

    • 主动抵销:已过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法院支持债务人时效抗辩。
    • 被动抵销:若对方主张以时效届满的债权抵销,法院支持债权人接受抵销。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担保物权影响
    主债权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实现,但留置权人仍可请求拍卖/变卖财产清偿债务。

  2.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不受主债权时效限制,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偿(需在保证期间内主张)。


四、应对建议


五、总结

失去时效的债权本质是程序性权利丧失,而非实体权利消灭。其法律效力的核心在于司法强制力的排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或达成新协议仍可使债权“复活”。建议债权人注重时效管理,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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