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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時效的債權英文解釋翻譯、失去時效的債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arred claim

分詞翻譯:

失去的英語翻譯:

lose
【法】 forfeit

時效的英語翻譯: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債權的英語翻譯: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專業解析

失去時效的債權(Time-Barred Debt)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法律定義

“失去時效的債權”指因債權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導緻債務人獲得抗辯權,債權人喪失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實現債權的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Time-Barred Debt"(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或"Statute-Barred Debt"(英國法語境)。

二、核心法律要件

  1. 訴訟時效屆滿

    • 中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最長保護期20年。
    • 英文術語:Limitation Period(訴訟時效期間),英美法系時效規則各異(如英國《1980年時效法案》規定簡單合同債務時效為6年)。
  2. 債權未實現的原因

    債權人未在時效期内通過訴訟、仲裁、催告等法定方式主張權利。關鍵行為包括:

    • 承認債務(債務人書面确認債務可導緻時效重新計算);
    • 部分履行(如還款行為中斷時效)。

三、法律後果

  1. 債務人抗辯權

    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可行使"時效抗辯權"(Defense of Time Bar),法院不得強制履行債務(《民法典》第192條)。

  2. 債權性質轉化

    債務轉為"自然債務"(Natural Obligation):債權人可接受自願清償,但無權強制執行(《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四、實務注意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民法典》條文:全國人大官網法律庫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訂版
  3. 英國《1980年時效法案》(Limitation Act 1980):英國立法網
  4.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Reuters, 11th Ed.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直接添加外鍊,請通過官方渠道訪問上述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失去時效的債權”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法院強制執行保護的債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失去時效的債權,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債權訴訟時效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若債權人未在時效期内主張權利,債務人可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導緻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二、法律後果

  1. 勝訴權喪失
    債權人仍可起訴,但若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将駁回債權人請求,無法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履行。
    例外:債務人自願履行或重新确認債務(如籤署還款協議、籤收催收通知等),則債權仍受保護。

  2. 轉為自然債務
    債權本身未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權人可合法接受,且債務人不得以時效屆滿為由要求返還。

  3. 抵銷權受限

    • 主動抵銷:已過時效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法院支持債務人時效抗辯。
    • 被動抵銷:若對方主張以時效屆滿的債權抵銷,法院支持債權人接受抵銷。

三、特殊情形處理

  1. 擔保物權影響
    主債權時效屆滿後,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可能無法通過法院實現,但留置權人仍可請求拍賣/變賣財産清償債務。

  2. 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不受主債權時效限制,債權人可向保證人追償(需在保證期間内主張)。


四、應對建議


五、總結

失去時效的債權本質是程式性權利喪失,而非實體權利消滅。其法律效力的核心在于司法強制力的排除,但債務人自願履行或達成新協議仍可使債權“複活”。建議債權人注重時效管理,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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