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rred claim
lose
【法】 forfeit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失去時效的債權(Time-Barred Debt)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法律定義
“失去時效的債權”指因債權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導緻債務人獲得抗辯權,債權人喪失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實現債權的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Time-Barred Debt"(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或"Statute-Barred Debt"(英國法語境)。
二、核心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屆滿
債權未實現的原因
債權人未在時效期内通過訴訟、仲裁、催告等法定方式主張權利。關鍵行為包括:
三、法律後果
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可行使"時效抗辯權"(Defense of Time Bar),法院不得強制履行債務(《民法典》第192條)。
債務轉為"自然債務"(Natural Obligation):債權人可接受自願清償,但無權強制執行(《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四、實務注意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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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時效的債權”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法院強制執行保護的債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失去時效的債權,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債權訴訟時效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若債權人未在時效期内主張權利,債務人可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導緻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勝訴權喪失
債權人仍可起訴,但若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将駁回債權人請求,無法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履行。
例外:債務人自願履行或重新确認債務(如籤署還款協議、籤收催收通知等),則債權仍受保護。
轉為自然債務
債權本身未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權人可合法接受,且債務人不得以時效屆滿為由要求返還。
抵銷權受限
擔保物權影響
主債權時效屆滿後,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可能無法通過法院實現,但留置權人仍可請求拍賣/變賣財産清償債務。
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不受主債權時效限制,債權人可向保證人追償(需在保證期間内主張)。
失去時效的債權本質是程式性權利喪失,而非實體權利消滅。其法律效力的核心在于司法強制力的排除,但債務人自願履行或達成新協議仍可使債權“複活”。建議債權人注重時效管理,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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