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ure for lif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for life
【法】 for life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土地终身保有权是普通法体系中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制度,其核心指权利人在生存期间对土地享有排他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永久性权益。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的界定,该权利具有不可撤销性,且可通过继承方式延续。
从权利结构分析,该制度包含三个关键要素:①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其权益存续期与生命等长;②权利客体涵盖地表及附属物,英国1925年《财产法》明确规定其范围包含建筑物与自然孳息;③权利内容排除土地处分权,该特性在比较法研究中得到佐证,如美国《统一土地法典》第3-101条对处分权限的特别限制。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与普通法系的终身保有权存在本质差异。前者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存续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后者则具有永久性特征。这种制度差异源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不同立法取向。
关于“土地终身保有权”这一表述,需结合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澄清其含义。以下是综合相关信息的解释:
“土地终身保有权”并非法律术语,可能是对“长期稳定的使用权”的通俗化表述。土地权益始终受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期限的双重约束,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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