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ure for lif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for life
【法】 for life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土地終身保有權是普通法體系中重要的不動産權利制度,其核心指權利人在生存期間對土地享有排他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永久性權益。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的界定,該權利具有不可撤銷性,且可通過繼承方式延續。
從權利結構分析,該制度包含三個關鍵要素:①權利主體為自然人,其權益存續期與生命等長;②權利客體涵蓋地表及附屬物,英國1925年《財産法》明确規定其範圍包含建築物與自然孳息;③權利内容排除土地處分權,該特性在比較法研究中得到佐證,如美國《統一土地法典》第3-101條對處分權限的特别限制。
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中,《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确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與普通法系的終身保有權存在本質差異。前者屬于用益物權範疇,存續期限最長為七十年,後者則具有永久性特征。這種制度差異源于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土地所有權歸屬的不同立法取向。
關于“土地終身保有權”這一表述,需結合我國現行土地法律制度澄清其含義。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土地終身保有權”并非法律術語,可能是對“長期穩定的使用權”的通俗化表述。土地權益始終受所有權歸屬和使用期限的雙重約束,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了解具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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