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ocial effects of pollution]∶給某特定地區的人帶來危害或騷擾,造成侵犯他們作為該地區成員的權利的一種妨害( 如阻礙公路交通)
在公路上亂設站卡,勒索敲詐過往司機,已成為社會上一大公害
(2) [environmental pollution]∶環境的污染
生産、科研和人的其他活動所産生的各種污染源給社會環境造成的公共災害。如空氣污染、海水污染等。其他自然的或人為的公共災害,如蟲災、某些犯罪活動,有時也稱公害。
公害指由人類活動引發的、對公衆健康或生态環境造成廣泛危害的社會性現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内涵包含兩方面:一是指工業生産排放的有害物質對環境的破壞(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二是指對社會共同利益産生的損害行為(來源: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
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将公害界定為"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特指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對生态系統和人體健康的持續性損害(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典型特征包括危害後果的擴散性、受害群體的不特定性以及損害程度的累積性(來源:北京大學《環境法學》教材)。
該概念最早見于日本1958年《公害對策基本法》,我國在1978年憲法修正案中首次引入,現已成為環境法體系的基礎概念(來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環境法大辭典》)。與普通污染的區别在于,公害強調危害結果的社會公共屬性,需達到影響區域生态系統或群體健康的程度(來源:生态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報告)。
公害是指由人類活動或自然因素引發的、對公衆健康、財産、生活環境等造成廣泛危害的現象,主要涉及環境污染和社會性危害兩個方面。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害的核心含義是對公共利益的危害,通常表現為以下形式:
根據各國法律和實踐,公害主要包括:
公害的認定需滿足“影響不特定多數人”标準,與僅侵害個體的“私害”相區别。治理需結合法律、技術手段,例如中國通過立法明确企業排污責任,日本設立專項對策法規。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國際法律細則,可參考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或中國《環境保護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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