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關于寄祿官官銜及其食祿品秩的規定。 宋 元豐 三年,雜取 唐 及 宋 初舊制,改革官制。用舊時所置的散官為寄祿官,如改使相為開府儀同三司,改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等。從開府儀同三司到将仕郎,定為二十四階,每一階的食祿都有規定,作為升降增損的依據。 崇甯 二年,又換選人七階。 大觀 初,增宜奉、正奉、中奉、直奉等階。 政和 末,又改從政、修職、迪功,共三十七階。見《文獻通考·職官十八》、《宋史·職官志九》。參見“ 寄祿官 ”。
寄祿格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中的特殊俸祿體系,其核心特征在于官員的職銜與實權分離。根據《宋史·職官志》記載,該制度形成于北宋元豐改制時期,官員的"寄祿官"僅代表品階和俸祿等級,實際職務則由"差遣"決定。這種"名實分離"的管理模式,體現了宋代中央集權下官職體系的精密設計。
從制度構成分析,寄祿格包含三個層級:一是确定官員俸祿标準的本官階,二是實際履職的差遣職務,三是标志榮譽的勳爵稱號。據《續資治通鑒長編》所述,元豐新制将文臣寄祿官分為二十四階,每階對應特定俸祿和待遇标準。這種分級制度既保障了官員的經濟待遇,又避免了職事官體系臃腫的問題。
該制度在官僚管理方面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通過"階官"維系官員體面,另一方面利用"差遣"實現人才靈活調配。司馬光在《涑水記聞》中記載,寄祿格使"才品高者居閑職,能吏任煩劇",實現了人崗匹配的行政效率。這種制度設計對明清時期的散官制度産生了深遠影響。
“寄祿格”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方向,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寄祿格是宋代官制改革中的核心制度,用于規範官員的寄祿官銜及其對應的俸祿品級。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意為“将權力或利益委托他人管理,自己保留名義權力”,常用于諷刺權謀或虛僞行為。
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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