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稱奴婢所生子女仍為奴者。《漢書·陳勝傳》“ 秦 令少府 章邯 免 驪山 徒、人奴産子” 唐 顔師古 注:“奴産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
“家生奴”是中國古代社會制度中的特殊群體,指在主人家中出生且世代為奴的仆役。其身份具有世襲性,子女一出生即歸主人所有,無法通過普通途徑改變階層。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奴産子”制度,并在唐代《唐律疏議》中形成明确的法律規範,規定“奴婢所生子,亦為奴婢”。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家生”強調其生存空間與主人家宅的依附關系,“奴”則直接點明其社會屬性。漢代鄭玄注《周禮》時提及“奴婢,男女同名,生于主家曰家生”,印證了該群體與主家的世代人身依附關系。明代《宛署雜記》中“家生子即奴婢所生子”的記載,則揭示了該制度在封建後期的延續形态。
在文學作品中,《紅樓夢》第十九回提及“家生子兒”的婚配制度,側面反映了清代貴族階層對家生奴的人身控制。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纂的《中國曆史大辭典》明确指出,家生奴制度是封建等級制與宗法制度結合的産物,其消亡伴隨着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對人身依附關系的法律廢除。
“家生奴”是古代中國對特定身份人群的稱謂,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基本定義
指奴婢所生子女仍世代為奴者。這類人生來即為奴籍,身份具有世襲性,如唐代顔師古注《漢書》時提到:“奴産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
曆史背景與文獻依據
該詞最早見于《漢書·陳勝傳》中關于秦末章邯釋放“人奴産子”的記載。顔師古的注釋表明,漢代已用“家生奴”指代奴婢後代,說明這種身份制度在秦漢時期已普遍存在。
社會屬性
家生奴屬于“賤民”階層,與通過買賣或犯罪淪為奴婢者不同,其奴籍從出生即被确定,人身自由和權利受到嚴格限制。
别稱關聯
在曆史文獻中,“家生奴”也被稱為“奴産子”,兩者均強調奴婢子女世代為奴的特征。
需說明的是,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社會森嚴的等級體系,隨着清代雍正年間廢除賤籍制度,此類身份制度逐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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