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my and government] 軍隊和政府
(1).軍中政教;軍中政事。《左傳·襄公二十四年》:“ 楚子 為舟師以伐 吳 ,不為軍政,無功而還。” 宋 範仲淹 《除樞密副使召赴阙陳讓第五狀》:“自西寇猖獗,久當戎事,雖才不逮志,未有成績,若其裁處軍政,審料敵情,既踰歲年,粗亦詳練。” 清 魏源 《<聖武記>叙》:“人材進則軍政修,人心肅則國威遒。”
(2). 明 清 對武官的定期考核稱為軍政。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禁衛·錦衣官考軍政》:“武職五年軍政,一如京官六年大計,其典至鉅至嚴。”《清史稿·世祖紀二》:“丁巳,詔軍政六年一舉行。”
(3).軍界與政界;軍隊與政府。 茅盾 《子夜》十:“‘到 北平 吃月餅’--軍政當局也是這麼預言戰事的結束最遲不過未來的中秋。” 毛6*澤6*東 《論十大關系》三:“可靠的辦法就是把軍政費用降到一個適當的比例,增加經濟建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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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jūn zhèng)是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隨曆史語境演變,主要包含以下兩層核心釋義:
指軍事事務與地方行政的結合體,特指由軍事機關代行地方政務的管理模式。
典源依據:
《周禮·夏官》已記載“軍政”職能,但制度化始于北宋。據《宋史·職官志》,宋神宗時期推行“将兵法”,在邊境設“經略安撫使”,掌一路(相當于省)的兵民之政,開軍政合一先河。清代《欽定曆代職官表》明确記載:“國初以武臣攝理民事,謂之軍政”。
曆史實例:
明清時期,邊疆要地(如台灣、東北)常設“軍政長官”,如台灣清代文獻《重修福建台灣府志》載:“總兵官統轄軍政,兼理民事”。
指國家軍事事務及相關的行政管理體系,聚焦國防職能。
權威詞典定義:
“軍事和政治。現多指軍事方面的行政工作。”
“軍事政務。亦泛指軍隊的行政管理工作。”
法律語境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章“武裝力量”明确規定“軍政訓練”“軍政關系”等術語,指向軍隊的紀律管理、政治教育與軍事訓練結合的制度。
時期 | 語義重心 | 典型用例 |
---|---|---|
先秦至宋 | 軍事政策與戰争管理 | 《左傳·宣公十二年》:“軍政不戒而備” |
明清 | 軍事機關代管地方行政 | “軍政長官”“軍政時期” |
近現代 | 軍隊内部行政與政治工作 | “軍政大學”“軍政素質” |
參考資料:
“軍政”是一個多維度概念,其含義隨曆史背景和語境變化,主要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軍隊與政府的關系
指軍事機構與行政機構的統稱,涵蓋軍事政務、軍隊管理及與政府的協同運作。例如毛澤東提到“軍政費用比例”時,即強調軍事與經濟建設的關系。
軍事行政事務
包括軍隊編制、動員複員、軍事預算、裝備調配等具體工作,如明清時期對武官的定期考核即稱“軍政”。
古代軍事著作
西周時期《軍政》是軍事思想形成的重要文獻,雖已失傳,但《左傳》等典籍記載了其部分内容,如“強而避之”等戰術原則。
明清時期的制度
明代起,每五年對武官進行考核,清代延續此制,稱為“軍政”,旨在規範武職官員的選拔與管理。
軍政協同
現代語境中常指軍隊與政府的協作,如茅盾《子夜》中“軍政當局預言戰事結束”即體現兩者在決策中的關聯。
國際關系中的軍政角色
在部分國家,軍政可能演變為“軍政府”,即由軍隊直接掌權,通過政變或緊急狀态實施統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獻,可參考《左傳》《聖武記》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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