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于秋季處決犯人。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胭脂》:“ 宿 不任淩籍,遂以自承。招成報上,無不稱 吳公 之神,鐵案如山, 宿 遂延頸以待秋決矣。”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秀姑》:“適過 菜市口 ,值秋決,刑人于市,阻不得進。”《清史稿·世祖紀二》:“﹝十年六月﹞癸卯,復秋決朝審例。”
秋決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司法術語,指中國古代在秋季集中執行死刑的司法制度。該詞由“秋”與“決”構成,“秋”指季節,“決”意為處決、判決,合稱“秋季處決”。其制度根源可追溯至周代,《禮記·月令》記載“孟秋之月……戮有罪,嚴斷刑”,體現了古人順應天時的“秋冬行刑”觀念(來源:《禮記》)。
從法律層面看,秋決與“秋審”制度密切相關。清代《大清律例》規定,死刑案件需經中央複核,于每年秋季統一勾決,以體現“慎刑”原則(來源:《大清律例》)。這一制度被《漢語大詞典》定義為“舊時于秋季處決犯人”,強調其時間特征與程式規範性(來源:《漢語大詞典》)。
文化内涵上,秋決與陰陽五行學說關聯。《春秋繁露》提出“王者配天,天有四時……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認為秋季屬“肅殺之氣”,行刑合乎自然規律(來源:《春秋繁露》)。該制度在文學作品中亦有體現,如《左傳》記載的“刑以秋冬”,反映其社會認知基礎。
“秋決”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用法進行解釋:
定義:指中國古代在秋季或霜降至冬至期間集中處決死刑犯的司法制度。
曆史沿革:
執行原因:
基本含義:比喻事物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策。
示例:如企業經過長期調研後,在年底(類比“秋季”)制定戰略調整。
《禮記·月令》記載“涼風至……用始行戮”,印證秋決與自然節律的關聯;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中“延頸以待秋決”則直接反映了該制度的實施。
“秋決”的核心含義為古代司法制度,其衍生比喻義在現代使用較少。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案例(如戊戌變法中的秋審運用),可參考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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