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方伯讨伐有罪的諸侯。《公羊傳·僖公四年》:“ 齊 人執 陳 袁濤塗 ……執者曷為或稱侯?或稱人?稱侯而執者,伯讨也。稱人而執者,非伯讨也。” 何休 注:“言有罪方伯所宜讨。” 徐彥 疏:“即下二十八年 晉侯 執 曹伯 畀 宋 人, 成 十五年 晉侯 執 曹伯 歸之于京師之屬是也。”
"伯讨"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需結合古代文獻與訓诂學角度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伯"在此處為動詞性用法,本義指"統領、主管",如《尚書·周官》載:"冢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讨"則取《說文解字》"讨,治也"的初始含義,指治理整頓。二字連用構成"伯讨"這一古漢語短語,特指古代宗法制中嫡長子對家族事務的治理權責,尤見于《春秋公羊傳》對魯國季氏家事的記載:"伯讨者何?大夫之無遂事也"。
從構詞法分析,"伯讨"屬于偏正式複合詞,其中"伯"為修飾成分,表明動作主體的宗法地位;"讨"為核心動詞,強調治理行為。該詞體現了周代禮法制度中"嫡長繼承"與"家國同構"的政治理念,如《禮記·王制》所述:"宗子維城,大宗維翰",其權威性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相關條目。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先秦典章制度時仍具重要語義價值。
“伯讨”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文獻來源綜合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
古代曆史語境中的本義()
根據《公羊傳》及古代注釋,“伯讨”指“方伯(一方諸侯之長)讨伐有罪的諸侯”。例如春秋時期,齊桓公以霸主身份代表周天子讨伐有罪的陳國袁濤塗,即符合“伯讨”的定義。這一用法強調方伯代行天子職責、維護禮法的權威性。
現代引申的成語含義()
現代詞典中,“伯讨”被解釋為成語,引申為“因争奪利益而互相攻擊、指責”。其中“伯”指兄長或長輩,“讨”指争奪權益,隱含因私利破壞團結的貶義,常用于描述内部争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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