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組民戶,使相互監督、擔保。《資治通鑒·唐穆宗長慶二年》:“又乞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 胡三省 注:“團保者,團結戶口,使之互相保識。”
團保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社會制度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層核心釋義:
指古代基層治理中實行的集體互保與連帶責任制。該制度要求若幹家庭或個體結成團體,互相擔保行為合法,并對團體成員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此概念多見于宋明清時期的保甲制度,如:
《宋史·兵志》載:“畿内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
清代《清會典事例·戶部·保甲》明确規定:“每戶給門牌,十戶為牌,立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十甲為保,立保長”,形成層級監督體系。
在部分方言與曆史文獻中,“團保”亦指民間自發組成的互助性團體,成員通過契約相互扶持,共同承擔賦役或抵禦風險。例如:
明代《宛署雜記》記載地方“團保”組織協作完成官府徭役;
清代福建地區存在以“團保”為名的鄉民自衛組織(見《福建省例·團練章程》)。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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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tuán bǎo,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細微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根據《資治通鑒》等文獻記載,“團保”指古代将民戶編組,使其相互監督、擔保的制度。例如唐代長慶年間,政府通過“據口團保”加強戶籍管理,确保稅收和治安()。胡三省注解為“團結戶口,使之互相保識”,強調通過集體責任制實現社會控制()。
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團結一緻以保護共同利益”,用于描述群體面對外部威脅時協作抵禦的行為()。但這一用法多見于口語或非學術場景,權威性較低。
建議在正式場景中優先采用曆史制度相關的解釋,并參考《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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