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玩忽職務;擅離職守。《禮記·明堂位》:“百官廢職服大刑,而天下大服。” 明 劉基 《春秋明經·杞子來朝公子遂帥師入杞》:“今而棄命廢職,忘先君之所事守,不能居其封爵,亦可鄙矣。” 清 夏燮 《中西紀事·海畺殉難》:“ 該杭阿 守北門,城陷,有勸其去頂帽走者, 該 叱曰:‘可廢職求活耶?’卒不去,遂及於難。”
(2).猶廢官。 晉 左思 《魏都賦》:“繼絶世,修廢職。”參見“ 廢官 ”。
廢職是漢語中的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廢棄職責、玩忽職守,亦可引申指被罷免的官職。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指官吏不履行應盡的職責,懈怠公務。
例證:《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載:“廢職官,觸奸邪”,即批評官員渎職行為。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古代指因過失或改制而被取消的職位。
例證:《周禮·天官·大宰》提及“以八柄诏王馭群臣……六曰奪,七曰廢”,鄭玄注:“廢,猶退也”,即罷免其職。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廢”含“使……廢止”之意,“廢職”即“使職務荒廢”,強調人為導緻的失職後果。
古代律法對“廢職”行為有明确懲處,如《唐律疏議》規定“諸官人無故不上及當番不到”者,按情節處以杖刑至徒刑。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
權威參考文獻:
“廢職”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不履行或怠慢職責,甚至未經允許離開工作崗位。這一含義在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
指因制度變革或其他原因被廢除的官職。例如: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正式語境,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在描述古代制度或嚴肅批評渎職行為時仍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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