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a turpis
contemptibility; abjection; indelicacy; shabbiness; turpitude
【法】 miscreancy; turpitude; villainy
cause; reason; account; consideration; matter; subject; wherefore; why
【醫】 cause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卑鄙的原因”指驅動行為的内在動機具有道德上的低劣性或手段的陰暗性,需結合語義特征及文化語境理解:
卑鄙(bēibǐ)
在漢語中承載強烈道德批判,對應英語 despicable, contemptible 或 base,強調行為動機的道德缺陷(如背叛誠信)與手段的隱蔽性(如暗中陷害)。《現代漢語詞典》界定為“(語言、行為)惡劣;不道德”。
原因(yuányīn)
此處需區别于中性詞“原因”(cause),實際指向動機(motive)或意圖(intention)。英語常譯為 motivation 或 underlying reason,隱含對行為根源的價值判斷。
如《刑法》中“出于卑鄙動機的犯罪”,指行為人受嫉妒、報複等反社會情感驅動(例:為侵吞財産謀殺親屬)。此類表述強調動機的卑劣性影響量刑。
描述職場傾軋、商業欺詐時,“卑鄙的原因”暗指行為人主動選擇不道德手段(如造謠中傷競争對手),凸顯其主觀惡意而非客觀因果。
《牛津英漢高階詞典》(第10版)将“卑鄙”對應為:
base: "morally low; without any moral principles"
contemptible: "deserving contempt"
印證該詞對道德原則缺失的核心指向。需注意英語中 despicable 更側重行為引發的厭惡感("deserving hatred"),而漢語“卑鄙”更強調行為者的人格缺陷。
西方文化中 contemptible 多用于評判具體行為(如作弊),而漢語“卑鄙”常升級為人格定性(如“卑鄙小人”)。翻譯時需根據語境調整情感強度,避免文化誤讀。
應用示例
司法文書:“被告人出于卑鄙原因(motivated by base intentions)僞造證據”,此處“卑鄙”特指為私利颠覆司法公正的惡意動機,非泛指普通誘因。
“卑鄙”一詞的古今含義及演變原因可歸納如下:
本義為中性描述
古代“卑鄙”是聯合詞組,由“卑”和“鄙”構成:
作為謙辭使用
在古漢語中,“卑鄙”常作自謙用語。如《北史·于翼傳》提及“卑鄙之徒”與貴族同列,此處僅強調身份差異,無道德批判。
詞義貶義化
清代後,“卑鄙”逐漸脫離中性色彩,轉為貶義,指“語言、品行惡劣,不道德”(如“卑鄙無恥”“手段卑鄙”)。演變原因包括:
現代用法特點
現代“卑鄙”為形容詞,具有強烈否定意味,常見于譴責欺詐、背信等行為。例如“串通市儈,卑鄙無恥”、“卑鄙龌龊”。
時期 | 含義 | 詞性 | 情感色彩 | 典型用例 |
---|---|---|---|---|
古代 | 地位低微、見識淺陋 | 中性詞 | 謙遜或客觀 | 諸葛亮《出師表》 |
現代 | 品行低劣、手段惡劣 | 貶義詞 | 強烈批判 | 譴責不道德行為 |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權威來源,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出師表》原文及語言學相關研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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