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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監督英文解釋翻譯、公證監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tarial supervision

分詞翻譯:

公證的英語翻譯:

notarization
【法】 acknowledge; certification by a notary; notarize; notary

監督的英語翻譯: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專業解析

公證監督(Gōngzhèng Jiāndū)指由法定機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以确保公正性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涵包括: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公證監督的主體是經司法行政部門授權的公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對民事活動實施非訴法律監督。其效力體現為對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司法确認,如《公證法》第三十六條明确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定證據效力。

二、監督主體雙重性

  1. 公證機構作為監督者

    依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公證員需審查當事人身份、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實性,對虛假材料有權拒絕公證。

  2. 司法行政機關的再監督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依據《公證法》第五章,行使對公證機構執業許可、質量檢查及違規處罰的監管職責。

三、監督内容範疇

涵蓋四大法律領域:

四、英譯規範與比較法釋義

權威漢英法律詞典界定為"Notarial Supervision"(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區别于行政監督(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公證人法》強調公證人對法律行為的實質審查義務,與我國監督機制具有功能同源性。


參考文獻來源

  1.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 司法部《公證程式規則》
  3. 中國公證協會業務指導文件
  4.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公證監督是指由法律授權的公證機構或相關組織,對公證活動及社會行為進行審查、規範和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公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程式公正性。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要素

公證監督包含兩方面含義:

  1. 對公證行業的監管:通過法律體系對公證人員及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規範,确保其依法履行職責。
  2. 對社會行為的監督:公證機構通過現場監督等方式,對特定活動(如招标、抽籤等)的程式合法性進行審查,保障公衆利益。

二、實施主體與法律依據

三、主要形式:現場監督公證

公證機構委派人員親臨活動現場,對以下類型進行全程監督:

四、作用與意義

  1. 預防糾紛:通過事前審查減少法律行為中的漏洞,保護當事人權益。
  2. 維護公平:确保公共活動透明公正,如防止抽籤作弊或招标舞弊。
  3. 法治保障:作為預防性司法制度,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營商環境優化。

五、注意事項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中國法院網、臨川公證處實踐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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