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tarial supervision
notarization
【法】 acknowledge; certification by a notary; notarize; notary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公證監督(Gōngzhèng Jiāndū)指由法定機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以确保公正性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涵包括:
公證監督的主體是經司法行政部門授權的公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對民事活動實施非訴法律監督。其效力體現為對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司法确認,如《公證法》第三十六條明确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定證據效力。
依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公證員需審查當事人身份、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實性,對虛假材料有權拒絕公證。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依據《公證法》第五章,行使對公證機構執業許可、質量檢查及違規處罰的監管職責。
涵蓋四大法律領域:
(參考司法部《公證事項清單》分類标準
權威漢英法律詞典界定為"Notarial Supervision"(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區别于行政監督(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公證人法》強調公證人對法律行為的實質審查義務,與我國監督機制具有功能同源性。
參考文獻來源
公證監督是指由法律授權的公證機構或相關組織,對公證活動及社會行為進行審查、規範和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公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程式公正性。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公證監督包含兩方面含義:
公證機構委派人員親臨活動現場,對以下類型進行全程監督: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中國法院網、臨川公證處實踐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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