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ndholder; fundholder; loanholder
bonds
【經】 bond; public debt; public loan
holder; possessor
【經】 bearer
公債持有人(Government Bondholder)指通過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而成為債權主體的個人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五條,公債是中央或地方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發行的債務憑證。持有人的核心權利包括到期收回本金、定期獲取利息收益,以及通過二級市場轉讓債券的流動性權利。
從法律屬性分析,公債持有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國家債權人,又屬于證券投資者範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債券市場管理辦法》,公債持有人的權益受《證券法》和《合同法》雙重保護。其持有的債券類型主要包括記賬式國債、儲蓄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不同風險收益特征的品種。
風險層面,持有人需關注信用風險(政府償債能力)、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影響債券價格)和通脹風險(實際收益縮水)。財政部國庫司發布的《國債管理手冊》明确指出,我國國債實行中央登記托管制度,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确保持有人權益。
公債持有人是指持有政府發行的債券的投資者,在債券法律關系中處于債權人地位。他們通過購買政府債券成為債務人(政府)的債權人,享有法定權利并承擔相應風險。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債持有人是政府債券的購買者,其核心權利包括利息支付請求權和本金償還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債券需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主要包括:
政府債券雖信用等級較高,但持有人仍可通過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公債持有人與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核心差異在于債務人主體(政府 vs 企業)和風險等級(政府債券通常信用風險更低)。
如需進一步了解債券持有人的會議規則或法律條款,可參考《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及債券募集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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