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ndholder
bonds
【經】 bond; public debt; public loan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經】 certificate; credential
proprietary; proprietor
【經】 owner
公債證書所有者(Owner of Government Bond Certificate)指合法持有政府發行的債務憑證,并據此享有債券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等法定權利的債權人。該術語的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作為公債證書的登記持有人或實際占有人,其身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國債管理條例保護,對債券擁有完整的財産所有權和債權請求權。該權利不因債券的物理形式(紙質憑證或電子記錄)而改變,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政府債權人。
在憑證式國債場景中,所有者需妥善保管紙質債券憑證(載明面額、利率、期限等要素),兌付時憑證書原件及身份證明辦理;記賬式國債則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記錄所有權,持有人可通過證券賬戶查詢持倉(詳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
權威定義參考來源:
- 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三章"債券持有人權利"
- 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第二條術語釋義
- 《元照英美法詞典》"Bond Certificate Holder"詞條(法律出版社)
“公債證書所有者”指持有政府發行的公債證書的債權人,即公債的法定權益人。其核心含義可通過以下兩點解釋:
法律地位與權利
公債證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發行的債務憑證,所有者通過購買證書成為政府的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取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這一角色體現了公債的有償性(需償還本息)和自願性(基于市場自願認購)。
與國債的關系
在我國,地方政府無權獨立發行公債,因此“公債”通常指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公債證書所有者實質上等同于國債持有者,其證書是政府信用背書的債權證明。這與企業債券持有人的區别在于,公債以國家財政為擔保,信用風險極低。
補充說明:英文中對應術語為"bondholder",音标為['bɒndhəuldə],強調持有債券的實體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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