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global; joint us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共用權(gòng yòng quán)作為法律術語,指多個權利主體對同一不動産(如建築物共有部分)或動産共同使用的權利,其核心是非排他性使用權。以下是漢英對照的詳細解釋:
權利性質
共用權屬于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範疇,強調多個主體對特定标的物享有平等的使用權,而非獨占支配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明确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電梯、走廊)享有共用權 。
英文對應:Right of Common Use(非排他性使用權)或 Common Property Right(共有産權中的使用權能)。
行使限制
權利人不得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例如,小區業主共用綠地時,不得私自搭建影響他人通行 。
英文術語:Non-exclusive Usufruct(非排他用益權)。
VS 共有權(Co-ownership)
共用權側重使用權,而共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完整權能(《物權法》第九十三條)。例如,小區健身器材屬業主共有權範疇,但日常鍛煉行為體現共用權 。
英文區分:Common Use(共用) vs. Joint Ownership(共有)。
VS 地役權(Easement)
共用權基于共有關系自然産生(如小區公共設施),而地役權需通過合同設立(如為通行便利使用鄰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英文術語:Easement(需約定) vs. Implied Right of Common Use(法定默示共用權)。
在英美財産法中,共用權常表述為:
權威參考文獻
根據相關法律和學術定義,共用權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多個主體對同一标的物享有的共同使用權,但所有權并不屬于使用者。以下是詳細解釋:
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
共用權的核心在于“使用權的共享”,而非所有權的共有。例如,小區業主對公共綠地、電梯等設施的使用權,屬于共用權範疇,但這些設施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與共有權的區别
我國《物權法》明确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其中共用權通過“共有部分的使用規則”體現,需遵循業主共同約定或法律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物權法》第六章及物業管理相關法規。
膀胱軟化症巴西貨币簇合物措辭大廉價電磁轉換二極管反饋作用非法執業複活節的輻射降解附屬物屬于主物庚酸庚酯廣泛地規劃研究成本骨腱膜的涵蓄回波抵消器交聯共聚物精神性運動絕緣器錄制宏七重天軟骨結合切開術三變異分析生殖緣神經節的深謀遠慮唯一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