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global; joint us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共用权(gòng yòng quán)作为法律术语,指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不动产(如建筑物共有部分)或动产共同使用的权利,其核心是非排他性使用权。以下是汉英对照的详细解释:
权利性质
共用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强调多个主体对特定标的物享有平等的使用权,而非独占支配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走廊)享有共用权 。
英文对应:Right of Common Use(非排他性使用权)或 Common Property Right(共有产权中的使用权能)。
行使限制
权利人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例如,小区业主共用绿地时,不得私自搭建影响他人通行 。
英文术语:Non-exclusive Usufruct(非排他用益权)。
VS 共有权(Co-ownership)
共用权侧重使用权,而共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权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例如,小区健身器材属业主共有权范畴,但日常锻炼行为体现共用权 。
英文区分:Common Use(共用) vs. Joint Ownership(共有)。
VS 地役权(Easement)
共用权基于共有关系自然产生(如小区公共设施),而地役权需通过合同设立(如为通行便利使用邻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英文术语:Easement(需约定) vs. Implied Right of Common Use(法定默示共用权)。
在英美财产法中,共用权常表述为:
权威参考文献
根据相关法律和学术定义,共用权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多个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的共同使用权,但所有权并不属于使用者。以下是详细解释:
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
共用权的核心在于“使用权的共享”,而非所有权的共有。例如,小区业主对公共绿地、电梯等设施的使用权,属于共用权范畴,但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与共有权的区别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其中共用权通过“共有部分的使用规则”体现,需遵循业主共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物权法》第六章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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