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物屬于主物英文解釋翻譯、附屬物屬于主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ccessio credit principali
分詞翻譯:
附屬的英語翻譯: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計】 attached
【醫】 subordination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屬于的英語翻譯:
attribute; be part of; belong to; fall into; pertain to; remain with; reside
【法】 inhere in; pertain
主物的英語翻譯:
【法】 principal goods; principal thing; res principale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附屬物屬于主物"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附屬物(從物)在法律上歸屬于主物,二者存在依附關系。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三點: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主物與從物的關系需滿足:
- 物理依附性:附屬物需服務于主物的主要功能(如鑰匙之于門鎖);
- 空間關聯性:二者通常處于同一所有權控制範圍内;
- 法律命運共同性:主物轉讓時,附屬物隨之轉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二、英文術語對應
在英美財産法中,該概念譯為"Appurtenance"(附屬權利/附屬物),定義為:
"A right or privilege that belongs to and passes with land, or a thing that is attached to something else as incidental to it."
(指附屬于土地的權利或附着于他物并作為其從屬部分的物品)。
三、司法實踐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XXX號明确:
- 獨立性界限:附屬物需具備可分離性(如電梯之于樓房),否則視為添附物;
- 經濟價值關聯:附屬物價值不得超越主物(如豪宅中的普通挂畫不必然成為從物)。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法律出版社官方解讀
- 《元照英美法詞典》 "Appurtenance"詞條
北京大學法律數據庫
此解釋基于物權法原理及權威法律文獻,完整定義需結合具體條文與判例適用。
網絡擴展解釋
“附屬物屬于主物”是民法中關于物權關系的重要概念,涉及主物與從物的區分及法律效力。具體解釋如下:
1.定義與關系
- 主物:獨立存在且在經濟用途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例如電視、汽車等,其功能可獨立實現。
- 附屬物(從物):非主物的組成部分,但長期輔助主物使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的物。例如電視的遙控器、汽車的備用輪胎等。
2.法律規則
- 從隨主轉原則: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默認隨之轉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習慣排除(如《物權法》第115條)。
- 處分效力:對主物的處分(如買賣、抵押)效力自動及于從物,例如轉讓房屋時,附屬的車庫通常一并轉讓。
3.構成要件
- 獨立性:從物必須是獨立于主物的物,而非主物的組成部分(如汽車的發動機屬于主物成分,而非從物)。
- 輔助性:從物需長期配合主物使用,提升主物的效用。
- 歸屬同一人:主物與從物需屬于同一所有權人。
4.例外情況
- 當事人明确約定保留從物所有權;
- 交易習慣排除從物隨主物轉移(如某些地區房屋買賣中家具需單獨計價)。
示例
- 典型例子:房屋(主物)與附屬的車庫(從物),若無特别約定,房屋出售時車庫自動轉移給買家。
- 非從物案例:臨時租用的設備不屬于從物,因其不具備長期輔助性和同一歸屬關系。
“附屬物屬于主物”體現了物權法中的經濟效用原則,旨在保障物的整體使用價值,同時尊重意思自治和交易習慣。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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