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n on the case
中文:根據先例審理(亦稱“遵循先例”)
英文:Stare decisis(拉丁語,意為“遵從已決事項”)
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受上級法院或本院先前類似案例判決的約束,确保法律適用的一緻性和可預測性。
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如地方法院遵循最高法院判決)。例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需遵守聯邦最高法院的先例(美國司法體系層級)。
法院一般應遵循自身先前的判決,除非有充分理由推翻(如社會情勢變更)。
當先例存在明顯錯誤、法律環境變化或導緻不公時,法院可推翻先例(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推翻“隔離但平等”原則)。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将先例作為正式法律淵源,而大陸法系(如中國)中判例僅具參考價值。中國推行“案例指導制度”,但非強制約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先例審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司法審判中參考過去的類似判例對當前案件進行裁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先例”的定義
先例是指已被法律體系确認的既往判例或案例,尤其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這些判例對後續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或約束力。例如,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成為下級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審理”的含義
審理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分析和裁決的過程,需基于法律條文、證據及既有判例綜合判斷。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這是英美法系的核心原則,要求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需遵循上級法院或自身過往的判決,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例如,英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具有強制性約束力。
適用場景
意義
例外情況
若先例已明顯過時或存在重大錯誤,法院可通過特定程式推翻舊判例。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曆史性案件(如種族隔離案)中曾推翻過時先例。
在成文法系(如中國),先例雖非法定依據,但指導性案例仍對審判具有參考價值,尤其在司法解釋不明确時。
根據先例審理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機制,既保障了判決的連貫性,又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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