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契約英文解釋翻譯、保證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ntract of guarantee
分詞翻譯:
保證的英語翻譯:
guarantee; assure; certify; warrant; ensure; pledge; secure; assurance
guaranty; surety; warranty
【經】 assurance; endorsement; guarantee; guaranty; recognizance; scure
secure; security; surely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保證契約 (Guǎngzhì Qìyuē) 的漢英詞典釋義
在法律和商業語境中,“保證契約”是一個核心概念,指一種特定的合同安排。其核心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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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定義:
“保證契約”是指保證人(擔保人)與債權人(受益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根據該合同,保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将按照約定履行該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核心在于保證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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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詞:Guarantee Contract / Suretyship Contract
- Guarantee Contract: 這是最常用的英文對應術語。它明确指代保證人(Guarantor)為債務人(Principal Debtor)的債務向債權人(Creditor/Beneficiary)提供擔保的合同。保證人承擔的是第二位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即僅在主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才可要求保證人履行。
- Suretyship Contract: 該術語與 Guarantee Contract 在法律上常被視為同義詞,尤其在普通法系國家。它也強調保證人對主債務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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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與法律内涵:
- 從屬性 (Accessory Nature): 保證契約的存在依賴于一個有效的主債務關系(Principal Obligation)。如果主債務無效、被撤銷或消滅,保證契約通常也隨之失效(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 單務性 (Unilateral Obligation): 在典型的保證契約中,主要是保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在債務人違約時履行),債權人通常無需為此擔保向保證人支付對價(盡管實踐中可能涉及費用)。
- 補充性 (Subsidiary Liability): 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債權人通常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索(要求履行或提起訴訟/仲裁),在主債務人确實無法履行(如執行未果)後,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除非合同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 要式性 (Formal Requiremen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保證通常不被法律認可。
- 保證方式 (Types of Guarantee): 主要分為:
- 一般保證 (Ordinary Guarantee / Simple Guarantee):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并就其財産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 連帶責任保證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Guarantee):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責任,無需先追索債務人。這是實踐中更常見的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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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要素 (Key Elements):
- 保證人 (Guarantor / Surety): 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 債權人 (Creditor / Obligee / Beneficiary): 主債務關系中的權利人,也是保證契約的受益人。
- 債務人 (Principal Debtor / Obligor): 主債務關系中的義務人,其債務是保證的對象。
- 被保證的主債權 (Principal Obligation): 保證所擔保的具體債務内容(如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 保證範圍 (Scope of Guarantee): 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具體界限(如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 保證期間 (Guarantee Period): 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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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定義 (Bilingual Summary):
保證契約 (Guarantee Contract / Suretyship Contract) 是保證人(Guarantor)與債權人(Creditor)約定,當債務人(Debtor)不履行其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書面合同 (Written Contract)。其效力具有從屬性,保證人的責任通常具有補充性(一般保證)或連帶性(連帶責任保證)。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至第七百零二條對“保證合同”的定義、形式、方式、保證責任範圍、保證期間、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抗辯權、追償權等進行了系統規定。這是中國法律關于保證契約最根本的權威依據。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Guarantee, Suretyship, Guarantor, Surety 等術語有詳細準确的英文釋義和法律解釋。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提供 Guarantee Contract 和 Suretyship 的标準英文法律定義和相關概念解析。
網絡擴展解釋
保證契約(即保證合同)是民法中的一種擔保形式,其核心含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一、定義
保證契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籤訂的協議,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該合同屬于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保證契約無效。
二、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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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信息
需明确主債務類型(如金錢債務、貨物交付等)及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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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直接影響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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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方式
分兩種:
- 一般保證:需先起訴債務人後才能要求保證人擔責;
- 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擔責(責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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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範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無約定時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處理。
三、法律性質
- 單務合同:僅保證人承擔義務,債權人不需支付對價。
- 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單獨協議、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或保證書。
四、注意事項
- 保證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代償能力;
-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 術語提示:大陸法律多稱“保證合同”,台灣地區可能用“保證契約”,但法律含義一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及擔保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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