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uaranteed annual employment
保證年度雇用制(Annual Guaranteed Employment System)是東亞地區部分國家勞動制度中的特殊概念,尤其在日韓企業體系中較為典型。該制度的核心是雇主承諾為員工提供至少一年的穩定雇傭期,在此期間不得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員工則需履行崗位職責并遵守企業規範。以下從漢英詞典釋義及社會應用角度展開分析:
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保證年度雇用”對應英文為“annual employment guarantee”,指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員工在固定年度内享有工作保障的雇傭模式。其法律基礎通常源于《勞動法》中關于定期勞動合同的條款,例如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明确規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籤訂與終止條件。
該制度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日本經濟産業省2024年調查報告顯示,制造業中采用此類制度的企業占比達37%,但争議集中于“隱形加班文化”與“非自願續籤”問題。韓國雇傭勞動部則通過《靈活工作法案》修訂,要求企業将年度保障與績效評估脫鈎,避免變相強迫勞動。
類似制度在歐美國家多體現為“固定期限合同”(Fixed-term Contract),但保障強度較弱。例如歐盟《非典型工作指令》規定,連續籤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第三次需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與東亞模式存在顯著差異。
參考資料
“保證年度雇用制”是一個經濟學術語,指雇主承諾在一年内為員工提供持續、穩定的雇傭保障,通常涉及合同條款中的工作期限或待遇保證。以下是具體解析:
雇傭穩定性
雇主與員工約定在一年期限内維持雇傭關系,避免因業務波動等因素隨意解雇員工。這種制度多見于需要長期技術積累或員工忠誠度的行業。
適用場景
對雇主而言,可提升員工歸屬感;對員工而言,能更安心規劃個人生活。部分國家通過立法推行類似制度,但具體條款需結合當地勞動法約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或案例,建議查閱勞動法相關文獻或企業人力資源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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